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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吗

杨一凡律师2022.02.011014人阅读
导读:

田某以祝某侵犯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田某以祝某侵犯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4年10月8日田某(女28岁)与祝某(男30岁)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男孩祝某某(5岁)暂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付给抚养费。如果女方再婚祝某某由男方抚养。如果双方均再婚或者男方再婚祝某某仍由女方抚养。2003年7月田某再婚后祝某要求田某履行离婚协议并到田某住处接祝某某遭到田某及其家人和再婚丈夫的阻挠。2005年6月25日祝某与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接走。田某以祝某侵犯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争议

本案的争议是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祝某未经田某同意将祝某某从田某住强行带走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抚养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

说法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可以构成侵权。(3)侵权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4)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婚姻法中规定的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又称为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即民法上所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亲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在本案中祝某与其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的行为是履行离婚协议的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祝某的行为没有违反法院规定。同时祝某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祝某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离婚协议中规定的田某再婚后自己对祝某某享有的抚养权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应当按照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子女抚养纠纷的规定进行处理。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本案中田某再婚子女归没有再婚的祝某抚养对子女更为有利在祝某没有其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原离婚协议祝某某应由祝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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