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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 对方强行带走子女 是否构成侵权

许瑞林律师2022.02.12374人阅读
导读:

田某以祝某侵犯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应当按照《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子女抚养纠纷的规定进行处理。《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田某以祝某侵犯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是男女双方离婚后产生的子女抚养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应当按照《婚姻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子女抚养纠纷的规定进行处理。《婚姻法》第36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2004年10月8日,田某(女,28岁)与祝某(男,30岁)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男孩祝某某(5岁)暂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付给抚养费。如果女方再婚,祝某某由男方抚养。如果双方均再婚或者男方再婚,祝某某仍由女方抚养。2003年7月,田某再婚后,祝某要求田某履行离婚协议,并到田某住处接祝某某,遭到田某及其家人和再婚丈夫的阻挠。2005年6月25日,祝某与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接走。田某以祝某侵犯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争议]

本案的争议是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祝某未经田某同意将祝某某从田某住强行带走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抚养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田某不履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履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

[说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所谓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无过错,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2)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可以构成侵权。(3)侵权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4)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婚姻法》中规定的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又称为亲权,是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即民法上所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亲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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