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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两妻”面临的尴尬

荣静月律师2022.02.02561人阅读
导读:

后来有一女子孙某找到王某称其是赵某的妻子王某感觉很惊诧孙某称其于半个月前刚与赵某办理结婚手续并要求继承赵某的全部遗产近100万元。该案应由赵某付全责但赵某已死亡本案中王某并不知情在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实属不妥因此建议撤销赵某与王某的离婚证书恢复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那么一夫“两妻”面临的尴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后来有一女子孙某找到王某称其是赵某的妻子王某感觉很惊诧孙某称其于半个月前刚与赵某办理结婚手续并要求继承赵某的全部遗产近100万元。该案应由赵某付全责但赵某已死亡本案中王某并不知情在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实属不妥因此建议撤销赵某与王某的离婚证书恢复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关于一夫“两妻”面临的尴尬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赵某男与王女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2009年12月的一天赵某在外地出车祸受重伤不久就去世。后来有一女子孙某找到王某称其是赵某的妻子王某感觉很惊诧孙某称其于半个月前刚与赵某办理结婚手续并要求继承赵某的全部遗产近100万元。王某遂去当地民政局查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中显示赵某与王某早于2008年12月25日离婚再仔细一看在离婚协议上赫然写着王某的名字并贴有照片而照片上的女人显然不是王某王某感到很气愤离婚是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场才行而民政部门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据此王某以当地民政局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证书恢复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审判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发现该离婚协议确属伪造离婚当天死者赵某找了一位与王某长相比较相像的的女人再加上赵某与王某当年结婚时用的是第一代身份证相片上的图像比较模糊很容易就骗过了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赵某提供一系列伪造证据骗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取得离婚证书然后很顺利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经过仔细研究讨论法院内部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分歧意见一在办理离婚过程中民政部门确实存在着审查不严的过错但民政部门只是做形式审查不具备专业审查的能力。该案应由赵某付全责但赵某已死亡本案中王某并不知情在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实属不妥因此建议撤销赵某与王某的离婚证书恢复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意见二则针锋相对认为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民政部门是出于死者赵某提供的虚假材料才做出的错误判断理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赵某已死恢复赵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本案中孙某是看到政府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才与赵某结婚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鉴于本案中赵某已经死亡撤销其与王某的离婚登记已无实际意义此外出于对政府公信力和无过错方的保护因此认为不应撤销赵某与王某的离婚登记。案例评析笔者认为该案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两个婚姻关系都是经过婚姻登记部门合法登记的在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后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首先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本案中由于赵某提供虚假资料加上民政部门审查不严才使赵某与王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而不知情的王某并无任何过错根据谁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理应由赵某和民政部门共同承担责任而王某不能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按照第二种观点说处于保护政府公信力不应撤销赵某与孙某的离婚登记那么笔者要问难道赵某与王某婚姻关系经过国家民政部门的登记不存在政府公信力的保护问题吗王某完全有理由相信经过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他们的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又在王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灭了婚姻关系这显然有失政府公信力其合法性值得商榷。此外从情理方面讲如果法院不撤销赵某与王某的离婚登记那么也就意味着与赵某结发12年的妻子与赵某无任何关系无权处理赵某后事无权参与遗产分配等这显然不公平也有失常理很难为一般民众所接受一边是结婚将近12年的王某一边是结婚不到半个月的孙某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两相害取其轻”的原则应对首先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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