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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婚姻债权担保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

冯清琴律师2022.02.02861人阅读
导读:

现原告吴引生以新婚妻子系骗婚给其造成38000元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38000元。针对该款规定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新郎与新娘签订的婚姻买卖合同类似于主合同婚姻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即类似于主合同是无效的。该观点者认为买卖婚姻是民事关系该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可以设定担保但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满足为担保设定的债权合法该债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同一份担保合同存在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那么买卖婚姻债权担保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现原告吴引生以新婚妻子系骗婚给其造成38000元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38000元。针对该款规定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新郎与新娘签订的婚姻买卖合同类似于主合同婚姻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即类似于主合同是无效的。该观点者认为买卖婚姻是民事关系该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可以设定担保但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满足为担保设定的债权合法该债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同一份担保合同存在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关于买卖婚姻债权担保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探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原告吴引生通过被告邓在强的介绍认识了一外县女子赖先香在对其基本情况一无所知下与赖先香登记结婚婚后十天新娘借回娘家之机出走杳无音信。

另查明原告为结婚给付新娘彩礼38万元此款交由被告邓在强转交被告获得婚介费3500元且原告与新娘结婚时签订一份双方婚事协议该协议约定二月初订婚订婚金额38000元男方先付订金19000元自订婚之日起女方赖先香到男方吴引生家中剩余19000元到办完结婚手续后男方全部付清。如果办完结婚证手续后男方没有付清剩余19000元解除婚约已收定金不退。如果一年内女方赖先香不愿到男方吴引生家由中间人邓在强负责退还全部的订婚金额38000元被告邓在强以中间人的身份在此协议上签了名。

现原告吴引生以新婚妻子系骗婚给其造成38000元损失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38000元。

分歧

在案件的处理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针对该款规定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新郎与新娘签订的婚姻买卖合同类似于主合同婚姻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即类似于主合同是无效的。婚姻买卖无效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基于此判断于是顺理成章地需要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第二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侵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接着引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为债权人担保人之间内部按责任的50划分也就成为了必然判决被告邓在强返还原告吴引生订婚38000的50计币19000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该观点者认为买卖婚姻是民事关系该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可以设定担保但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须满足为担保设定的债权合法该债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也有人认为买卖婚姻无效故基于买卖婚姻产生的债权也不合法这种说法是正确但这时的债权人是新娘债务人是新郎如果新娘担心拿不到婚礼金38000元而要求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则这种担保由于债权不具有合法性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而本案的情况是新郎已经付出了38000元成为债权人债务人新娘负有不以结婚为目的诈骗钱财和在新郎家生活一年以上的二项义务本案被告对债权人新郎上述二项债权提供了担保。应当认为为债权设立担保本身有效但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还需看担保合同本身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原被告作为担保合同当事人约定新娘要在原告家中生活一年以上违背了离婚自由的原则是对人身权的限制该担保无效但被告担保新娘不足以结婚为诈骗钱财这一行为并不违背法律的基本性规定应该认定有效。同一份担保合同存在部分条款有效部分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管析

笔者认为要准确处理本案关键是如何理解原告吴引生与新娘之间的双方婚事协议。为了清楚的分析本案的法律后果现分下面几部分对协议分析。

一双方婚事协议的分解

该协议含有二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新郎与新娘之间婚礼协议当事人为原告吴引生新郎与新娘赖先香该部分内容为新娘新郎二月初订婚订婚金额38000元男方先付订金19000元自订婚之日起新娘到新郎家中剩余19000元到办完结婚证手续后男方全部付清。该部分约走了新郎新娘之间的权利义务给付婚礼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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