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否需要重新分割

导读:
[案情]2001年7月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到居住地某市A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对于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争执的A区B小区的房产在被告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协议书原告单位给被告所在单位出具了夫妻工龄证明表因此被告少交了按工龄系数应折扣的钱此处房子在参加房改时原被告尚未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因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将此房遗漏故应重新分割此房产。那么房产是否需要重新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2001年7月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到居住地某市A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对于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争执的A区B小区的房产在被告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协议书原告单位给被告所在单位出具了夫妻工龄证明表因此被告少交了按工龄系数应折扣的钱此处房子在参加房改时原被告尚未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因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将此房遗漏故应重新分割此房产。关于房产是否需要重新分割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王芳女56岁系某公司退休职员。
被告李明男59岁系某厂退休工人。
[案情]
2001年7月原被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到居住地某市A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当时双方对于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将位于A区A小区10号楼342室房产分割给被告被告给原告110000元钱。民政部门按婚姻登记管理条理的有关规定给原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原被告拿到离婚证后被告于2001年8月底将342室房让更为自己的名字。原被告在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前半个月在B区与他人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购买坐落于B区某小区50号楼262室的房子成交金额为130000元原告当时交购房定金12000元房产部门于2001年8月初给原告发了房产权证。原告以离婚后发现A区B小区一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为由于2002年7月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此处住房。
在审理中
原告诉称双方由于感情不和于2001年7月初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发现以被告名义在A区B小区购买的一处民政房屋没有分割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经与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有关规定原告无权提起诉讼。原告讲离婚后在B小区发现有一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分割这不是事实购此房时用了原告的工龄年限因此少拿了些钱这件事原告是知道的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原告对此房没有争议这处房子在离婚时已经分割完了。离婚协议中女方财产归女方男方财产归男方所有其中包括了这所房子不同意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所要分割的该处房产归被告所有并要求分割我们位于B区的共同房产。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查明的事实出现了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保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重新分割原被告离婚前位于A区B小区的那一处未分割的房产因为该房产是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殊约定此房归一方所有不管原被告在离婚时是否对民政部门讲明了有几处房产此房产应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现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分割此房产关于被告所提分割在B区的房产问题因此处房产是在双方离婚后才发给原告房产证故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支持被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争执的A区B小区的房产在被告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协议书原告单位给被告所在单位出具了夫妻工龄证明表因此被告少交了按工龄系数应折扣的钱此处房子在参加房改时原被告尚未解除夫妻婚姻关系因此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将此房遗漏故应重新分割此房产。关于被告要求分割B区房产的问题虽该房的房产权证是在双方离婚后才发给了原告但因该处房产是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签订购买房产的经纪合同虽然当时原告交了12000元购房定金但这时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原被告购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也应予以分割。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在协议的情况下解除夫妻关系的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治原则的体现原告承认被告在房改购A区B小区房子时用了自己的工龄年限而且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只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财产及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后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发给当事人离婚证这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原被告对于自己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离婚这是双方当事人对选择权的体现本案原被告离婚时选择的是行政程序而不是法律程序且在原被告离婚时不存在被告隐瞒或隐藏该处房产B小区房产的情形而且原告对被告购B小区房子时用了自己的工龄情况是知道的只是在离婚时对该处房产没有争议。即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对该处房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对于原告这一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并应驳回原告要求重新分割该处房产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要求重新分割在B区房产的问题因原告在本诉中没有涉及此问题被告对此问题又未提出反诉故法院对被告所提此问题不应同案处理。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