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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离婚纠纷浅谈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

李维律师2022.02.02269人阅读
导读:

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王某于2008年1月2日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自己名下并支付首付款7万多元同时与师某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套房屋应是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完全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其主要理由有第一要确定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法院就应当全面审查该婚前财产协议而不能仅仅单从某一个条款来认定整个协议的性质。由于婚前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所以该婚前协议应当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合意。那么从一起离婚纠纷浅谈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王某于2008年1月2日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自己名下并支付首付款7万多元同时与师某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一种意见认为该套房屋应是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完全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其主要理由有第一要确定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法院就应当全面审查该婚前财产协议而不能仅仅单从某一个条款来认定整个协议的性质。由于婚前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所以该婚前协议应当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合意。关于从一起离婚纠纷浅谈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基本案情王某与师某于2007年相识恋爱并于2008年1月7日在某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为了婚后生活的便利王某于2008年1月2日购买房屋一套登记于自己名下并支付首付款7万多元同时与师某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王某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在自愿与师某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离婚则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年后王某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房屋的分割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师某主张依照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对该套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王某却认为由于双方婚前协议约定房屋的归属实为赠与合同由于婚后王某和师某并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认为该赠与合同虽然已生效但房屋所有权依法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转移故主张该房屋仍为婚前个人财产。二争议焦点由于本案是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民事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该婚前财产协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是无庸质疑的。所以本案的焦点在于该房屋是否属于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即如何认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一种意见认为该套房屋应是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完全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该婚前协议的约定可以得知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而言王某与师某的约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其理由主要有首先从财产关系的事实状态来看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依照婚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看待。该房屋本身就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只因为该婚前协议的约定才自愿与师某分享”所有权又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的定义来看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王某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无偿给予师某的行为是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是一种赠与行为。其次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层面上来看该婚前协议第2条明确约定王某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在自愿与师某结婚有小孩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离婚则该房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从该约定本身来看当结婚并有小孩”的条件成立时该赠与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最后从法律效力的层面上看根据合同法第187条之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及物权法第9条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这些法条属于强行性规定即如果转让不动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认定该物权转移未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王某极力主张该房屋为他个人所有故该赠与合同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房屋仍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婚前财产协议应当作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依据来加以认定。其主要理由有第一要确定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法院就应当全面审查该婚前财产协议而不能仅仅单从某一个条款来认定整个协议的性质。而从整个协议所体现的合意来看该婚前财产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并不仅仅是房屋还有夫妻双方所得遗产日常开销工资收入等等综合来看这属于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双方财产归属的约定。由于婚前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婚姻法第19条第12款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所以该婚前协议应当认定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合意。第二从该协议第2条所体现的法律关系来分析。从表面上看该法律关系确实符合合同法所规定的赠与合同的要件。但由于夫妻关系不同于合同法意义上的一般当事人关系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夫妻这一特殊法律关系所对应的特殊的财产关系是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此外如果法院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认定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性质属于赠与合同那么势必会导致婚姻法第19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不被适用成为一纸空文。从立法的目的来看这样做显然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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