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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夏某支付离婚欠款案

张嘉娱律师2022.02.02999人阅读
导读:

同时被告夏某给原告李某出具的内容为“兹有夏某欠李某离婚款20万元。欠款人夏某”的欠条一张。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于1999年5月13日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离婚双方在调解中经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行为说明原告李某以窃取手段获得的欠条其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在诉讼中原告李某对其要求夏某支付20万元离婚款的主张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夏某偿还欠款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而不能成立。那么李某诉夏某支付离婚欠款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同时被告夏某给原告李某出具的内容为“兹有夏某欠李某离婚款20万元。欠款人夏某”的欠条一张。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于1999年5月13日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离婚双方在调解中经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行为说明原告李某以窃取手段获得的欠条其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在诉讼中原告李某对其要求夏某支付20万元离婚款的主张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夏某偿还欠款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而不能成立。关于李某诉夏某支付离婚欠款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李某女195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都高新区桂溪乡。委托代理人周山蓉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四川蜀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桂溪乡。委托代理人旷源成都市锦江区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审级一审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王曦。审结时间1999年6月19日。二诉辩主张原告人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1998年6月协商离婚时被告同意支付现金20万元给原告原告当时考虑被告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故同意由被告亲笔书写因离婚欠款20万元的欠条一张后被告未按欠款条履行预付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离婚款人民币20万元。被告夏某及委托代理人辩称被告夏某与原告李某于1999年6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办理离婚已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达成协议并领取法律文书故不同意支付离婚款20万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事实和证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原系夫妻。被告夏某与原告李某于1998年6月9日协商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协议书签字。同时被告夏某给原告李某出具的内容为“兹有夏某欠李某离婚款20万元。欠款人夏某”的欠条一张。后该欠条由被告夏某放入保险柜。在庭审中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告李某与被告夏某于1999年5月13日在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离婚双方在调解中经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对被告夏某曾出具欠离婚款人民币20万元欠条的问题原告并未向法院提出主张。离婚后原告李某砸开保险柜将欠款条取走要求被告夏某按其所出具的欠款条偿还离婚款人民币20万元未果遂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夏某于1998年6月9日出具的欠款条一张。2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1999高新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书。四判案理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1双方在法院协议离婚时对先前有关财产处理的协议作了变更。98年6月原被告协商离婚时被告夏某出具的欠李某离婚款20万元的欠条其性质是双方对财产处理的约定。1999年6月原被告在法院办理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处理时原告未就98年6月与被告协商离婚时被告出具20万元离婚款欠条的事实提出主张因此当双方签名领取调解书后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已对98年协议离婚时的有关财产约定作了变更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重新分割。2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来源不合法。原告李某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唯一证据是由被告夏某书写并签名的一张欠条。一个合法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就其法律性而言是指只有依法定程序收集和认定的证据事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案件庭审中原告承认了砸开被告保险柜取走由被告保管的欠条的事实。该行为说明原告李某以窃取手段获得的欠条其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而在诉讼中原告李某对其要求夏某支付20万元离婚款的主张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夏某偿还欠款的请求因无证据证明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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