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导读:
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那么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关于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协议离婚应当如何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离婚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1)台湾地区居民与大陆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经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
(2)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户口簿身份证
②结婚证
③离婚协议书。
(3)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和材料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人境证件
③本人的结婚证
④离婚协议书。
协议离婚注意事项
(1)离婚登记后一方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2)虚假离婚。对婚姻当事人来讲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进行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另一种情况是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其个人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在复婚从而骗得对方同意的违法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假离婚行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
(3)离婚登记后双方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要求法院给予重新处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离婚登记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情况发生纠纷的性质和理由给予审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