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双方住所地不一由哪个法院管辖

导读:
离婚双方住所地不一由哪个法院管辖2010年9月8日男方陈某与女方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0日二人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如果陈某能出示刘某离开其住所地即贵州省兴义市超过一年的相关证据陈某即可向其临川区法院起诉与刘某离婚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刘某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那么离婚双方住所地不一由哪个法院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双方住所地不一由哪个法院管辖2010年9月8日男方陈某与女方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0日二人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如果陈某能出示刘某离开其住所地即贵州省兴义市超过一年的相关证据陈某即可向其临川区法院起诉与刘某离婚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刘某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关于离婚双方住所地不一由哪个法院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例总结
如果陈某能出示刘某离开其住所地即贵州省兴义市超过一年的相关证据陈某即可向其临川区法院起诉与刘某离婚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刘某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离婚双方住所地不一由哪个法院管辖
2010年9月8日男方陈某与女方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10日二人同居生活并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1日刘某以外出治病为由离开陈某陈某多次寻找无果至此刘某下落不明已两年多。经初步审查刘某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甲县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迁移户口双方结婚登记地为江西省乙县。陈某认为刘某婚后一个月即消失属借婚姻为由骗取财物欲起诉离婚。
分歧
该案乙县是否有管辖权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据此临川区既非刘某住所地亦非其经常居住地所以乙县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失踪或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据此如果陈某能出示刘某离开其住所地即贵州省兴义市超过一年的相关证据陈某即可向其临川区法院起诉与刘某离婚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刘某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民事诉讼首先遵循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刘某与陈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刘某在临川区待了不足一月与陈某更未实际共同生活故临川区不是刘某的经常居住地。陈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是证明刘某离开临川区两年而非离开其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两年故乙县法院不能受理该案。
其次如果陈某能提供被告离开贵州省兴义市一年以上相关证据乙县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可以依法受理并向刘某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受理后若查明原告陈述属实笔者认为可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原因在于刘某与陈某结婚的目的并非为了共同生活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后不足一月便未在一起生活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理解。
最后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江西农村适婚男性为娶妻生子可谓费尽周章但外地女子骗婚情况时有发生人财两空司空见惯所以农村结婚应该慎重切不可片面听信媒人之言一旦发生类似案件应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女方住所地公安机关报案既为维护自身权益也是为有效打击婚姻诈骗案提供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