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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崔玉君律师2022.02.06283人阅读
导读:

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制度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乏实践意义。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必须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制度设计。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作一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那么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制度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乏实践意义。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必须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制度设计。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作一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关于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摘要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的成立,则无须有效力意思。无因管理的成立必须符合四个要件,即: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必须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必须认识到是在为他人管理事务和以客观上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无因管理制度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无因管理对于被管理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无因管理可以分为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乏实践意义。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必须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制度设计。

关键词: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缺陷完善

1.绪论

人类最宝贵的财富便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助与关爱。笔者相信,真是这样一种精神财富,才使得人类战胜动物的侵袭和天然的灾害,走向了高度文明的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意外的伤害和损失是一种客观存在,无法避免。人们固然可以通过法律保险等手段来减轻损失,但是邻里、朋友、乡亲,甚至陌生人的帮助和关心,在预防、减轻损失的同时,给了人们很多心灵上的慰藉。作为这样一种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人类道德精神,亦渗透到了作为人类文明成果之一的法律制度中。这种道德化的法律制度超越了道德,直接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这种制度就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历史悠久,各国民法上几乎都有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民法科条简要、体系不完善、不和谐,导致了人们理解无因管理过程中产生了很多争议。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作一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2.无因管理概述

2.1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虽然在管理他人事务者(后称管理人)和事务被他人管理者(后称被管理人或本人)之间事先并无约定或管理人并无从事管理的法定义务,但管理人在从事此类事务之管理后,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依然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这就是无因管理(或称无因管理制度)。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无因管理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规定于罗马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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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该制度。《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的用药需求;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用药保障水平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分级管理,明确各层级职责和权限;坚持专家评审,适应临床技术进步,实现科学、规范、精细、动态管理;坚持中西药并重,充分发挥中药和西药各自优势。
  • 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有哪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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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有哪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内容: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有哪些无因管理请求权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支付管理费用、交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负有法定的义务,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1、管理人的给付义务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之时,应当遵循谨慎义务,实施适当管理行为,同时负有及时通知被管理人的义务。那么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有哪些?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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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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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内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是社会互助的道德要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是为了阻挡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一下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那么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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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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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内容:对债权人而言,在其债权范围内,可以同时或顺次向同一或不同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一个乃至数个权利。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效力上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那么论我国代位权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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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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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

    内容: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一,倡扬和肯定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无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那么无因管理的法律意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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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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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制度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乏实践意义。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必须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制度设计。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作一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那么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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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法律效果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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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无因管理法律效果是如何的

    内容: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首先,倡扬和肯定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其次,无因管理制度经济上的意义。无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侵害或损毁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再次,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那么无因管理法律效果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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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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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有效的完善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呢?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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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如何有效的完善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呢?

    内容: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增长,数量不断攀升,那么如何有效的完善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呢?调整和完善物业管理关系,加强物业管理的立法工作,其中首要的工作是提高法律位阶,尽快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以其作为物业管理行业法律规范体系的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出台将在我国物业管理法律体系中起着统领的作用,将有利于形成我国物业管理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以此杜绝老子遗祸儿子担罪现象的发生,对现有建设单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限期分离办法解决,使建设单位逐步淡出物业管理行业。那么如何有效的完善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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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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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收账款管理存在哪些法律准则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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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应收账款管理存在哪些法律准则

    内容:应收账款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管理是否完善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应收账款管理存在哪些法律准则1、重视客户的信用调查。因此,企业内部必须对应收账款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财务部门要对应收账款管理形成监督和约束机制,对销售人员的账款管理作出具体规定,防止因销售人员辞职或出走带来的应收账款风险。由信用主管提议,提请专业追账公司进行追讨应收账款。逾期超过半年,提请法律诉讼。那么应收账款管理存在哪些法律准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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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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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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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内容: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那么无因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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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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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民法典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

    内容:无因管理,是因本人的利益可能要遭受侵害或损毁时,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而实施的管理行为。再次,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本人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法定之债,确认了管理人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管理人行为的侵权性,具有违法阻却的法律效果。无因管理制度规定了管理人与本人的法律关系是法定之债的关系,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本人请求偿还。那么民法典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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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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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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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是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具体到本案,龙二与历大和历小并无事先约定,亦无法定办理上述事务的义务,为避免历大及历小利益受损,主动为历大办理后事、摘卖西瓜,构成无管理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龙二据此可以要求历小承担的必要费用,包括历大殡葬费1.5万元、雇工费5干元。其本人3000元劳务费不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不在法定请求范围之内,不获法律支持。但历小如主动给付或者自愿给付龙二3000元不在此限。
  •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内容:建议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建立监护监督、惩戒制度,完善监护的设立、变更、撤销、恢复制度等。监护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以保障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本文试图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制度缺陷和现实问题进行剖析,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提出若干建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那么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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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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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无因管理中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无因管理中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因为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连带债务之中,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那么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无因管理中债务纠纷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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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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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吗以及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吗以及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内容: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那么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吗以及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942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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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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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内容: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是什么这里我们探讨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是指探讨真正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因为不真正无因管理本身欠缺要件,实质上不属于无因管理制度。因此,对于无因管理,其法律后果可由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窥见一斑。所以,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无因管理行为阻却违法性。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之时,应当遵循谨慎义务,实施适当管理行为,同时负有及时通知被管理人的义务。无因管理有哪些类型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分类。那么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687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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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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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内容:而我国大陆地区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代位权制度。再者,由于这些规定不尽完善,致使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不少困难,债权人亦因担心法律上的风险不愿提起代位权诉讼4,影响了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将怠于申请执行排除在“怠于行使”之外,为债务人消极减少其责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有违代位权制度设置的初衷。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到期后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是不合理的。那么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0761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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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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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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