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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

段建国律师2022.02.06127人阅读
导读:

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见,无因管理构成的条件是:1.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2.管理者对此项事务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3.必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那么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见,无因管理构成的条件是:1.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2.管理者对此项事务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3.必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关于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

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1.一般主张适用事务管理地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条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

2.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如《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第1、2款就规定,无因管理之债适用事实发生地法。但当事人有同一国籍,又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3.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如《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第47条规定,无因管理适用管理行为发生地法;但无因管理与另一法律义务或关系有密切联系,则适用支配该义务关系的国家的法律。

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主动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也叫“无委托的事务管理”。债权人称为“管理人”,债务人称为“本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可见,无因管理构成的条件是:

1.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

2.管理者对此项事务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3.必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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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抚养关系适用的法律包括: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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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内容:关于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1、收养人本国法2、被收养人住所地法3、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那么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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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民法通则》规定,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 涉外劳动争议诉讼适用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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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吗以及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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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产、销售假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本案中被查获的假烟经鉴定全部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如张某又属无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能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根据该《解释》第5条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的假烟尚未销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座谈会纪要规定,该货值金额或非法经营数额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罪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张某如属无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本案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否则应进一步查明张某主观上是否为了销售明知是他人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而对于李某,应根据其主观上对张某所实施犯罪的明知内容,以相应罪名的共犯论处。
  • 涉外收养、监护和扶养的法律适用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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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收养、监护和扶养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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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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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内容:是指在编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类人由于违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准同外国人结婚。双方都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双方可到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那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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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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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是我国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具体到本案,龙二与历大和历小并无事先约定,亦无法定办理上述事务的义务,为避免历大及历小利益受损,主动为历大办理后事、摘卖西瓜,构成无管理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龙二据此可以要求历小承担的必要费用,包括历大殡葬费1.5万元、雇工费5干元。其本人3000元劳务费不属于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不在法定请求范围之内,不获法律支持。但历小如主动给付或者自愿给付龙二3000元不在此限。
  •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责适用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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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责适用

    内容: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责适用无因管理与其它管理不同,轻过失免责,但如果是故意的或发生重大过失的情况,管理人才承担责任,其他情况下发生损害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之一种,无因管理行为是法律积极肯定的合法行为,也是道德应当大加鼓励的行为,无因管理人对遗失物的占有,同样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和道德的鼓励。无因管理是出于“好意”,把由此而发生的占有归入无权占有的“恶意”状态,与社会一般观念不符。无因管理的“好意”,与善意占有的道德评价也有不同。笔者认为,拾得人于占有期间,因轻过失丧失对拾*物占有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免责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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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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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

    内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应将管理所得的利益归还于本人。那么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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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中国法。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法律适用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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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法律适用

    内容: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委托,又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劳务或费用,可要求他人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那么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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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的,网络安全涉及到国家安全,建议积极配合
  •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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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哪些?

    内容: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④外资承包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强制适用中国法。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1、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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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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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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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涉外合同纠纷在法律上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适用;但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则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 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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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无因管理是债产生的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无因管理制度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其时并未形成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是以准契约的形式体现于罗马法中。我国民法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存在一些缺陷,主要变现为:立法粗略,不成体系、司法适用困难,缺乏实践意义。完善我国无因管理体系,必须做到:合理确定无因管理的归属、科学界定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细化相关制度设计。因而有必要对无因管理作一系统的考察和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如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无因管理这类行为得以确立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有着其自身的发展历程。那么论我国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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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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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结婚条件适用哪国法律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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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涉外结婚条件适用哪国法律

    内容:中国法定结婚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个是自始无效的婚姻,所以这样的涉外婚姻结婚是不被法律允许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后,在我国境内双方自愿要求复婚的,按涉外结婚的有关规定办理。那么涉外结婚条件适用哪国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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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101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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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夫妻财产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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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涉外夫妻财产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内容: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那么涉外夫妻财产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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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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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

    内容: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我国目前无专门规定涉外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见,无因管理构成的条件是:1.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2.管理者对此项事务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3.必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那么涉外无因管理应适用的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612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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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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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无因管理中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无因管理中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内容:根据无因管理自身的特性,总结归纳出无因管理具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1、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因为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在连带债务之中,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那么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以及无因管理中债务纠纷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32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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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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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原因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原因是什么

    内容: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原因是什么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的原因各国对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规定不同;各国对是否必须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规定不同;各国对是否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规定不同;各国对管理人是否应将管理行为通知本人规定不同;各国对本人是否应负责偿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偿还规定不同。债权人称为“管理人”,债务人称为“本人”。涉外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无因管理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构成的条件是:1、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2、管理者对此项事务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3、必须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那么涉外无因管理的法律冲突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6485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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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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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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