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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林艳英律师2022.02.07850人阅读
导读:

根据以上法律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遗留的共同债务尚未清偿,而死亡一方的遗产已经分割的情况下,已经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为共同被告。故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生存一方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无论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债务,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以上法律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遗留的共同债务尚未清偿,而死亡一方的遗产已经分割的情况下,已经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为共同被告。故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生存一方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无论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债务,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诉讼主体需要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一)遗产已经分割完成,但债务尚未清偿时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的确定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根据以上法律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遗留的共同债务尚未清偿,而死亡一方的遗产已经分割的情况下,已经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为共同被告。此类情形,法律规定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此类案件相对较少。

(二)遗产尚未分割的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主体的确定,其他遗产已经分割,但遗产中的债权尚未分割时原告的诉讼主体的确定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以已故方个人名义或是双方名义的债权(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除有约定外,应当为夫妻共同的债权,并非死亡一方的遗产。该债权为夫妻的连带债权,享有连带债权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故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生存一方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已故方的遗产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减去夫妻的共同债务后的一半财产。故夫妻共同债权在尚未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其中的一半的债权并不必然为死亡一方的遗产。所以如果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将死亡一方全部的继承人列为共同原告显然不对。如果在诉讼前已故方的遗产已经分割完成,生存一方经过诉讼取得债权后,已故方的继承人可以再次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无论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债务,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生存的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扎偶的义务。故在夫妻所负债务的诉讼中只需列生存一方为被告。

以上观点的前提是夫妻已故一方个人名义的债权、债务必须是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债务,且是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如果履行标并非为财务,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此时的债权、债务人已经死亡,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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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死亡后,财产的一半属于世界。另一半属于遗产。无遗嘱的,依法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平均分割。
  •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内容: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分配,是先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其中一半分割为配偶所有,剩下的这一部分由配偶、子女和当事人的父母平等的分割,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的财产分配是先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其中一半分割为配偶所有,剩下的这一部分由配偶、子女和当事人的父母平等的分割,3、法律主观: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的分配: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还健在的,首先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作为健在配偶的个人财产,再婚夫妻一方死亡财产分割比例一方死亡的,婚后取得财产,属于共有,夫妻俩一人一半,婚前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一方死亡,属于个人和婚后取得的那一半财产,先看有无遗嘱,有遗嘱,按遗嘱指定继承人来办理继承手续,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邢颖律师
    2023.10.1977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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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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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死亡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是: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办案人员收件立案受理核发回执;审核完毕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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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内容:最高法律颁布司法解释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发施2017否.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了正确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一)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以及取得该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二)夫妻因家庭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共同承担的债务,(四)配偶一方或者双方为有法律义务的人治病治病、治病的债务,(五)抚养子女的债务,(六)老年人因赡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七)用于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的债务,(八)支付社会交往债务所必需的费用,(九)夫妻约定作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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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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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一方死后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活着的一方,另一半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无遗嘱的,由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割。
  • 离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归谁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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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离婚夫妻一方死亡房产归谁

    内容:(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没有明示归一方所有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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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4723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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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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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黄东洁律师
    2023.02.2737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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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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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刘某死亡的事件发生,遗嘱第一项已经具备生效条件,并据此发生继承。刘某是该项遗嘱的遗嘱人,朱某是该项遗嘱的继承人,朱某作为继承人取得了房屋产权。在继承发生前,并未发生遗嘱第一项被撤销的情形,在刘某死亡后,朱某作为继承人更无权撤销刘某的遗嘱。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且继承也已发生,朱某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该项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遗嘱的第二项“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处房产由儿子继承,另一处房产由女儿继承”,因朱某仍健在,该项遗嘱尚不具备生效条件,而且遗嘱中的房产在刘某死亡后均已为朱某的个人财产,朱某有权自由处分,包括撤销该财产之上所立遗嘱。因此,遗嘱第三项中的“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实际只针对遗嘱第二项,因此,朱某有权撤销已生效的共同遗嘱的第二项,因第一项内容已经生效而无法撤销。
  • 夫妻中一方车祸死亡,索赔财产怎样分配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夫妻中一方车祸死亡,索赔财产怎样分配

    内容:夫妻中一方车祸死亡,索赔财产怎样分配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原则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那么夫妻中一方车祸死亡,索赔财产怎样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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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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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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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是否能离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提起诉讼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是否能离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的处理方法: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崔玉君律师
    2022.04.12413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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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行政诉讼案中确认原告主体资格的办法: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纠纷中的检察机关可作为原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夫妻一方玩失踪怎么起诉离婚,夫妻一方玩失踪怎么起诉离婚案例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夫妻一方玩失踪怎么起诉离婚,夫妻一方玩失踪怎么起诉离婚案例

    内容:夫妻一方玩失踪怎么起诉离婚一、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宣告失踪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ldquo,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口: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二、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觉得宣告失踪程序耗费的时间太长,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开庭审理时,因为被告缺席,法院会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缺席判决,但这种情况下的第一次起诉不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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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03102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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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能否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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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能否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内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重婚的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重婚的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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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0342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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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死亡一方债务如何偿还?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夫妻死亡一方债务如何偿还?

    内容:确定了死亡债务人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后,接下来可以这样处理:1、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张旭律师
    2022.04.091506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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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方死了还可以离婚吗,一方死亡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一方死了还可以离婚吗,一方死亡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吗

    内容:然而,在离婚过程中,法院会考虑配偶的死亡对申请方的经济、名誉、感情等方面所造成的影响,从而综合评判是否应当支持离婚请求,那么,在一方身故后提起离婚诉讼时,有哪些情况是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的呢,其次,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中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可能会要求申请方提供更多证据,或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首先,如果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或感情破裂,且死亡没有对恢复其婚姻关系的可能性,法院通常会判决支持离婚。

    张嘉娱律师
    2023.12.1283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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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失踪怎么离婚?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夫妻一方失踪怎么离婚?

    内容:夫妻一方失踪应该起诉离婚,当事人一方失踪,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失踪的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1)先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待宣告失踪后再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2)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觉得宣告失踪程序耗费的时间太长,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

    赵金保律师
    2023.06.06537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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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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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有过错在诉讼时其证据是否应当收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夫妻一方有过错在诉讼时其证据是否应当收集

    内容:收集证据费时费事并要求程序合法。诉讼离婚对双方而言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对夫妻感情的破坏更是不可言喻。这样诉讼离婚后双方仍然要生活在一起证据收集的必要性需要深思。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损害赔偿的数量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即使采信了这些证据确认对方有过错但是否判决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仍然是不确定的。婚外情的发生固然是过错方的责任但判决夫妻离婚仍然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子女抚养便于执行等方方面面的因素。那么夫妻一方有过错在诉讼时其证据是否应当收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299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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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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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欠债并且欠款人已经去世这样用还款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夫妻一方欠债并且欠款人已经去世这样用还款吗

    内容:夫妻一方在生前欠下了债务,后来因疾病或是意外而死亡了,在死亡之后其生前伴侣就遇到了债权人追债的情况。面对配偶生前留下的债务很多人觉得不合理,夫妻一方欠债,欠债方已经去世这样用还款吗?夫妻一方欠债但已经死亡另一方还是需要还款的公民死亡后,则没有清算程序,也就不存在清算人,可以当然代表所有继承人清收债权、清偿债务。遗留债权纠纷主体的确定。有的同志认为,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必通知其他的继承人,其理由是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而,有其他继承人的,应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但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除外。那么夫妻一方欠债并且欠款人已经去世这样用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943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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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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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

    内容:根据以上法律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遗留的共同债务尚未清偿,而死亡一方的遗产已经分割的情况下,已经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为共同被告。故在夫妻享有的债权诉讼中,生存一方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无论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还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债务,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夫妻一方死亡后债务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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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85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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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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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还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还可以申请婚姻无效吗?

    内容:因为此事既关系到各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又与继承、分割财产等财产处理问题关系密切,应当有条件、在一定限度内受理并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故本条规定,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李维律师
    2023.06.051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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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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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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