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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需要的收据是什么

黄东洁律师2022.02.07536人阅读
导读: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收到了投保人的钱,总要给投保人一种证明,说明这笔钱已经收到,于是,保险代理人开立一张保费收据给投保人作为已收保费的凭据。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暂保单并不需要列明保险安排的所有细节,但是,它足以构成正式保单所规定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义务的证据。这种保费收据具有与财产责任保险中暂保单相类似的作用。但是所不同的是,财产责任保险中暂保单是临时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接受的法律过程,除非存在着为法律所允许的理由,保险人不能拒绝签发正式保单或变更保险条件。那么保险赔偿需要的收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收到了投保人的钱,总要给投保人一种证明,说明这笔钱已经收到,于是,保险代理人开立一张保费收据给投保人作为已收保费的凭据。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暂保单并不需要列明保险安排的所有细节,但是,它足以构成正式保单所规定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义务的证据。这种保费收据具有与财产责任保险中暂保单相类似的作用。但是所不同的是,财产责任保险中暂保单是临时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接受的法律过程,除非存在着为法律所允许的理由,保险人不能拒绝签发正式保单或变更保险条件。关于保险赔偿需要的收据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赔偿需要的收据是什么

根据有无临时保险保障和保险保障的条件,保费收据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没有任何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无条件提供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3.提供有条件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没有任何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没有任何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仅仅是一个保险公司收到保费的证明。

这种收据规定:本保险在首期保费交付、保单在被保险人生存并健康期间送达至并为投保人收到时生效,除非另有书面规定,本保单的生效日期与投保日期无关。由于这种收据规定保险自保单送达之日起生效,所以,这种收据也叫做“送达收据”。这种收据对保险人减低承保风险有利,但不利于他的保险营销,因为这种保费收据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任何好处。

保费收据的产生

保费收据在最初使用时是作为寿险营销的一种手段。寿险营销过程通常是从寿险代理人向公众推销寿险开始的,他们首先需要同顾客—潜在的投保人讨论顾客可能需要的保险保障,然后,潜在的投保人自己或由保险代理人代替填写投保单,把填写好的投保单交给保险代理人,同时交纳首期保费,保险代理人收下投保单和首期保费,将它们转交给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收到了投保人的钱,总要给投保人一种证明,说明这笔钱已经收到,于是,保险代理人开立一张保费收据(premiumreceipt)给投保人作为已收保费的凭据。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收据只是表示“已经收到了投保人首期保费”,并不意味着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其交纳首期保费时起获得了保险保障。

后来,在有些情况下保险人愿意给予投保人某种不完全的或有条件的承诺。

例如,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符合公司规定的承保条件,也叫做具有可保性,保险人将接受投保,出具正式保单,保险的有效期将从收据签发的日期开始。这种保费收据一方面给予投保人某种心理上的满足;另一方面,也给保险人自己留下一条退路。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退还首期保费。在这种情况下,单纯的保费收据就变成了某种有条件的承诺。

使用保费收据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某种程度的保障,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人身保险的销售;也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许能够马上得到某种保险保障的机会。

保费收据和暂保单的区别

暂保单是财产责任保险的简式、临时保险合同。暂保单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暂保单并不需要列明保险安排的所有细节,但是,它足以构成正式保单所规定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义务的证据。

保费收据则不同,它只是人身保险中交纳保费,通常是首期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险保障的证据。这种预期的保险保障通常取决于一些事先规定的先决条件,一旦不存在这些先决条件,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至少不承担投保人原先打算要求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充分的理由对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

无条件提供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

无条件提供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规定:如果投保时即已支付首期保费,保险人自收到上述保费之时起其所负保险责任与保险人出具并送达保单时应负保险责任相同,临时保险的有效期至:(1)为正式保单所替代,或(2)投保单为保险人所拒绝时止,四十五天不答复即视同拒绝。

这种保费收据具有与财产责任保险中暂保单相类似的作用。但是所不同的是,财产责任保险中暂保单是临时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已经完成了要约和接受的法律过程,除非存在着为法律所允许的理由,保险人不能拒绝签发正式保单或变更保险条件。而人身保险中的这种提供无条件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所提供的保险保障既是无条件的,又是有条件的。在保险公司拒绝投保单之前,被保险人死亡或发生承保伤害,保险人应无条件履行赔付义务;但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虽然享有临时保险保障期间的无条件保险保障,保险人仍然拥有拒绝投保人要约并终止这种保障的权利。

考虑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临时保障期间的无条件保险对保险人更为不利,保险人多不愿意采用这种保费收据。为兼顾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产生了第三种提供有条件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这也是使用最广泛的保费收据。

提供有条件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

这种提供有条件临时保险保障的保费收据就是通常英文中所称的“conditionalreceipt”或“conditionalpremiumreceipt”。根据“条件”的不同,这种保费收据又可分为:(1)批准型保费收据;(2)符合保险条件型保费收据;和(3)其他类型保费收据。

(1)批准型保费收据(approvaltype)。这种保费收据规定: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险保障自保险人批准(投保书或体检结果)之时起生效。这就是说,保费收据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保险保障是从保险人批准的时候开始的。

例如,3月11日投保人填写了投保书并支付了首期保费;3月10日保险人批准同意承保,并出具保单;3月15日被保险人意外死亡;3月15日保单送达被保险人处所。这种情况下,保单虽然并未送达被保险人,保险责任是于保险批准时起生效的,所以,保险公司需要履行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2)符合保险条件型保费收据(insurabilitytype)。这是一种目前使用最广泛的保费收据。这种保费收据通常规定:本保险自本收据出具之日起,或者,自体检之日起生效,但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该日符合保险条件者为限。

理赔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确维护保户的权益。

坚持实事求是。在处理赔案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保险责任、给付标准、给付金额。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要让保户感觉到保得放心,赔得心服。

理赔依据

理赔是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它的依据是保险合同及保险相关法律、行业规定和国际惯例,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释均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

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赔偿请求,进行查勘、定损、理算和实行赔偿的业务活动,是保险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是保险人履行其义务的主要形式。为了使被保险人尽快获得经济补偿,保险人应积极主动地作好理赔工作。理赔遵循以保险合同为依据、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公约、及时和合理作出赔偿的原则。保险的理赔一般是从接受出险通知开始,经过查勘、检验或委托检验、核实案情、理算赔偿金额和支付赔偿六个阶段。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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