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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2022.02.07576人阅读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那么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关于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时候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实践合同有什么特征

1、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对于实践合同而言,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

2、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

3、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实践合同中交付与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行为的意义与诺成合同中相应行为的意义完全不同: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不履行该义务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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