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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

崔玉君律师2022.02.07181人阅读
导读: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关于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在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有什么

借款合同中,不能使用的担保形式一般是留置,但也不是绝对不能适用。留置担保一般只适用有动产的合同,而借款合同一般不涉及到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担保的几种方式有哪些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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