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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李楠楠律师2022.02.07295人阅读
导读:

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并非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理由如下:1、关于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规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借款,这是相对人明知的。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那么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并非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理由如下:1、关于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规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明确规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借款,这是相对人明知的。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关于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行长借钱给个人使用,究其实质,是拿公家的钱补了个人的窟窿。行长借钱,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行长借钱归个人使用,并非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理由如下:

1、关于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公安局对其工作人员擅自以所在单位名义对外提供财产保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规定: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单位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借了钱,借条没有加盖公章,钱也没有进入单位账户,依法只能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不应让国有资产当冤大头。

2、关于表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法律明确规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借款,这是相对人明知的。相对人存在过错,因此不能认定其“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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