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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后还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吗

孔孟廷律师2022.02.07429人阅读
导读:

如果未经同意转让,则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后因林某未归还剩余借款,**公司起诉胡某、杨某,要求归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书面的债务转让手续,但**公司接受了林某出具据的借条和部分还款,债务转让关系成立。因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本案属于合同义务部分转移,**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如何确定债务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债务转让属于何种类型,关键应看各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看当事人的合意。那么债务转让后还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未经同意转让,则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后因林某未归还剩余借款,**公司起诉胡某、杨某,要求归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书面的债务转让手续,但**公司接受了林某出具据的借条和部分还款,债务转让关系成立。因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本案属于合同义务部分转移,**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如何确定债务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债务转让属于何种类型,关键应看各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看当事人的合意。关于债务转让后还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转让后还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吗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未经同意转让,则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

【案情简介】

胡某、杨某系夫妻,2002年4月,俩人向**公司借人民币5万元,并出具借条。2003年3月,杨某向**公司提出,要求将其5万元债务转给第三人林某,由林某负责归还,同时林某也就该5万元借款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公司,当日,林某还归还**公司本金1万元,利息4800元。但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后因林某未归还剩余借款,**公司起诉胡某、杨某,要求归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公司同意将此债务转让给林某,收下了林某出具的新的5万元借条,并收到过林某归还的1万元本金和4800元利息,债务转让已经成立。**公司取得了向林某主张5万元债权的权利,同时失去了再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未办理未书面办理债务转让手续,胡某、杨某又未将原借据从**公司收回,无法认定债务转让关系成立,**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书面的债务转让手续,但**公司接受了林某出具据的借条和部分还款,债务转让关系成立。因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本案属于合同义务部分转移,**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

【法律解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务转让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债务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原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免除。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移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履行合同。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

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要有转让债务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如何确定债务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债务转让属于何种类型,关键应看各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看当事人的合意。本案各方当事人并未就债务转让事宜订立书面协议,各方意思表示不甚明确,因此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

**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究竟是债务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是否成立。笔者认为,林某出具借条、**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就证明双方建立了合同关系,存在转让合同义务关系,林某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林某出具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点,本案应为债务承担,适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债务转移是否成立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无法认定债务转让关系成立。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看,**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应当认为当事人达成了协议。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债务人对上述债务转移也无任何异议,故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认定债务转让成立,更加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债务转让成立与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并不是同一回事情。

那么**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是否意味着放弃对胡某、杨某的追索权。笔者认为,上述行为不能当然证明**公司放弃了再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的权利。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债权。在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增加一个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他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更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约定不甚明确的情况下,没有债权人的同意,认定债务人脱离原债务关系,有损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债权人订立债务转移协议的目的。从债务人的角度看,杨某也没有明确表示,林某出具借条后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而且杨某并未从**公司收回原借据,或者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原借款已还清证明,其行为也反映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的意思。因此,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转让债务协议,应当是合同义务部分转移,即“并存的债务承担”,而不是合同义务全部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即胡某、杨某并没有脱离原有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林某加入到债务关系,与胡某、杨某一起共同向**公司承担债务。因此,胡某、杨某并不能免除债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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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是需要进行告知的。债权转让需要满足的条件分别有: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债权属于法定可以转让的范围;债权转让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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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基于同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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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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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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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债权转让是否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只需要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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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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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后,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内容:相关规定及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撤销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的生效判决后,债权人以相对人无权处分,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为由,请求该第三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受让人知道债务人通过不合理价格与自己进行交易,更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其不再是善意,没有给予保护的必要,应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在债权人撤销权的两种情形中,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而撤销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则需要受让人知情,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行为之下,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还需具备相对人知情的主观要件,只要债务人和受让人实施了二者互相认可对价的法律行为,且受让人不知道该行为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就不应被动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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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依法应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债权转让系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双方行为,只要双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转让行为就合法有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没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 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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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的责任,债权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担责

    内容:债务转让后原债务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但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原债务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分析:债务人如转让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的,需要对剩余债务承担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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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讨债务的具体措施:1、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对方账户或冻结对方资产,向对方施加压力,促使纠纷尽快达成调解;2、运用发送支付令的方式追款。而了解债务人的资产状况的方式包括:查阅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到车管、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产权及抵押情况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债务人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债务还能追讨回来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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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债务人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债务还能追讨回来吗?

    内容:在现实社会中,当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将会导致债权人即使胜了官司,也将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不良后果。债务人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怎么处理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1、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2、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3、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4、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那么债务人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债务还能追讨回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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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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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让后还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吗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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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债务转让后还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吗

    内容:如果未经同意转让,则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后因林某未归还剩余借款,**公司起诉胡某、杨某,要求归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书面的债务转让手续,但**公司接受了林某出具据的借条和部分还款,债务转让关系成立。因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本案属于合同义务部分转移,**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如何确定债务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债务转让属于何种类型,关键应看各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看当事人的合意。那么债务转让后还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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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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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内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 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主观:债权转让需要 通知债务人 ,否则不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是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是要通知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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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让后如果是全部转让则不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债务转让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且债务转让的其从债务也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

    内容: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4、法律主观:债权人转让债权 需要向债务人通知,未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律主观:《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 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毋磊颖律师
    2023.10.2773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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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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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根据合同法第79条和第80条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并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前提,故无需王某同意。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已就债权转让达成一致意见,以消灭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作为案外人其权益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故无需通知王某参与到诉讼中来。对于李某对王某的债权,被告李某需证明其对王某的债权确实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在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被告李某负有通知王某的义务即可。
  •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还能起诉债务人吗,转让后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还能起诉债务人吗,转让后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债务

    内容:在此案件中,如果乙公司将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丁公司,那么原债权人乙公司还能起诉债务人甲公司和保证人丙公司吗,转让后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债务一、了解债权转让的概念和法律规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债权转让,如果在债权转让协议中保留了原债权人向债务人追索债务的权利,那么原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债务人,三、探讨答案及法律依据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乙公司将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丁公司后,乙公司仍然是债务人甲公司和保证人丙公司的债权人,同时丁公司也享有了对甲公司和丙公司的部分债权。

    翁玉素律师
    2023.10.2638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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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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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让后可不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务转让后可不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

    内容:债务转让后可不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那么债务转让后可不可以向原债务人追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1.24302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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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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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追讨委托和债务转让的概念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债务追讨委托和债务转让的概念

    内容:债务追讨委托和债务转让的概念追讨债务委托,是委托人委托被委托人以欠款委托对债务人进行追讨,然后签订追讨债务委托代理协议书。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一)委托人应向被委托人提供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包括贸易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报关单、商品质量检验证书和买卖双方往来的重要函电以及委托人对案情的说明。那么债务追讨委托和债务转让的概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11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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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为什么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吗为什么

    内容: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 未通知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债权人转让债权 , 未通知债务人 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郭铭芝律师
    2023.12.1431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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