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要告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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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该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由该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2010年2月10日,丙公司向法院提起债权转让确认之诉,请求确认甲、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通知须由原债权人积极主动履行,在形式上应有一定要求,特别是对于所转让的债权数额较大,所涉当事人均为人的债权转让,笔者认为,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加盖公司印章,且应送达到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应具备两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应是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协议存在的事实,第二个层次是告知债务人应在债务到期后向所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履行债务。那么债权转让的应该由原债权人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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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预先告知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日前,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案件,原告某保险公司,持有他人合法转让给其的13万余元的债权凭证,到法院起诉,原想追回自己代为给付的债权,却要面临着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不得不自动撤回了起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原来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曾与宣城某支行、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三方签订了一份《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那么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预先告知债务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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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是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义务,债务的转移就意味着还债责任的转移。那么,债务转让后有什么法律效力,债务转让没有告知是欺诈吗?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么债务转让后有什么法律效力,债务转让没有告知是欺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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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需要告知担保人吗需要。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一)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那么债权转让需要告知担保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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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有没有效力依据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要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那么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有没有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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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在抵押人未能满足抵押权人时,应当赋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追及权。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随付义务。由于《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那么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及债权保护是怎么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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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要告知吗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是要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那么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要告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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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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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有哪些认识一、通知是权利不是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对通知人而言,由于法条中存在应当通知的文字,似乎是将通知归为其义务的范畴,但从债务人角度来看,我们发现债务人没有请求通知的权利。所谓法律效力,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对受让人的债务形成。这表明通知不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为处分债权的行为,而只是在债权人处分债权以后,向债务人进行债权转让事实的告知。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的情况下,债务人无权拒绝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通知到达前,债权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这取决于对债权的交付的认识。那么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有哪些认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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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新的债务人将继承合同中的债务履行还款义务。债务如何转让1、准备受让人的基本资料并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协商经债权人同意2、与新的债务人签订债务转让合同3、债权人应向新的债务人要求行使还款义务4、新的承担人享有让与人的对抗债权人的权利5、承担人不愿意承担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那么债权转让一定要告知债务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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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那么债权转让未先告知债务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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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现实交易市场中,股权转让的方式往往因对方公司实际债务问题而不愿被大家认可。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那么股权转让和公司的债权债务之间有什么联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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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根据抵押人身份不同,仍可能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即在本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外,由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向债权人设定抵押作为履行合同或者债务的担保。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那么债权转让的时候抵押权是否可以随之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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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权债务转让的告知程序有哪些1、口头通知口头通知是所有通知方式中风险最高的一个但其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方式。而债权转让公告通知的相关规定一般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不良债权有关该特殊规定系为了对国有资产进行特殊保护而特别设立对于一般债权转让通知不具有适用性。因此除非双方主体或转让的债权具有特殊性使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主张债权的法院一般不认为其履行了通知义务。那么债权债务转让的告知程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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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债权人需要向原借款人说明债权转让的情况,并将相关文件和资料交给受让人,最后,债权转让后,原借款人需要支付款项给受让人,书面协议内容应包括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具体金额和时间,债权人与受让人的双方信息,债权转让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等内容,第三,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前,需要对受让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其次,债权转让时需要注意是否需要通知原借款人,但如果债权转让后,对借款人的权益造成影响,那债权人就需要在债权转让前告知原借款人并取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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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告知函是否有法律效力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