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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林艳英律师2022.02.07485人阅读
导读: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一、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一、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范围

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第6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2.对孳息的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是主债权的利息,再次是主债权。

3.对添附物的效力

对于添附物,依据担保法解释62条规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对待:

(1)添附物归第三人时适用物上代位的有关规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2)添附物归抵押人所有时及于整个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时及于抵押人的份额。

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三)对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权利

1.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处分权

(1)转让标的物的权利

标的物抵押后抵押人仍可转让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响转让的效力,即转让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c.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仍然可以向受让人就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当然,若债务人已经清偿了其债务的,抵押权消灭。

(2)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

(3)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四)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

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基于其抵押权可以行使如下权利,保全其抵押权:

(1)在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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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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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内容: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成立前提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不过,从担保物权的效力出发,其较之于税收优先权应当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那么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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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合同的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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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抵押合同的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内容:登记这种物权公示手段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体现了法律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时,依照其规定。依上述法律规定,法定抵押合同应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合同未登记还没有生效,当然也不能依合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抵押合同生效,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发生了设定了抵押权的权利义务,属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所以,在抵押权未能设定时,不能否定有效成立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那么抵押合同的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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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抵押担保人责任

    内容:不动产抵押担保人责任: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抵押合同的订立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但抵押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不以办理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应正确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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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权的效力在债务转让中是如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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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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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

    内容: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一、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债务履行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要件及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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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要件

    内容:受让人在接受财产时不知,也不可能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时才为“善意”,否则为恶意,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受让人取得占有的动产须是依所有人的意思合法脱离所有人占有的财产;2、关于善意取得的效力,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善意受让人即时取得财产所有权,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并请求权一并丧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那么善意取得制度成立的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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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内容: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所谓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担保法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为约定担保物权故抵押担保的范围般应当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债务人或者第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这时银行即为抵押权人。那么抵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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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债权能设立担保物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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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民法典债权能设立担保物权吗

    内容:同一物上存在两个抵押权,其效力的优劣以其成立的先后而定,成立在先的先受偿;但若同一物上存在多个保证债权,这些债权都是平等的,并不以成立的先后决定其优劣,而是平等受偿。担保物权与保证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保证债权行使的效力,即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即不管担保物发生何种变动,被何人占有,权利人都能对其行使权利,请求返还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保证债权只能对特定的人即保证人行使,不具有对物的追及力。那么民法典债权能设立担保物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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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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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

    内容: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三年,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那么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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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与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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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与要件有哪些

    内容:担保物权无论以何种架构形态竞存,均须具备并符合以下特点与要件:1.须有两项以上无绝对相斥因素的担保物权存在于同一财产之上的客观现象。存在于不同财产之上的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则不发生竞存问题。如果一项财产上前设的某一担保物权消灭之后又设定或成立新的担保物权,则不发生竞存的问题;原有竞存关系的两个担保物权中的任何一个消灭时,竞存关系也随之解除。同一个法律事实不可能引起两个担保物权的产生,自然更不可能引起竞存问题。那么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与要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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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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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对此,各国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我国《担保法》也同样承认。从国外立法来看,多数国家的立法已对一物数押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顺序已有明确规定,立法、学说及判例也大都采纳前位抵押权消灭时后位抵押权位次升进的规则,重复抵押及由此引起的抵押权并存问题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到银行办理贷款,或者是向其他的民事主体借贷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动产物权进行担保,但若是同一个动产进行了多次抵押,就会涉及到并存和偿还顺序的问题。此种情形的发生,通常会使得清偿顺序在后的主体的权益被侵害。那么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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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抵押权和质权谁优先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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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债权抵押权和质权谁优先

    内容:然而按照物权效力的一般原理,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由于抵押权和质权均为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具有相同的效力,原则上应以抵押权和质权设定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和质权顺序相同的,按照抵押权和质权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债权抵押权质权谁优先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那么债权抵押权和质权谁优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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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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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

    内容:在生活中,担保物权的竞合现象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大多数人都不是特别清楚,下面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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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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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

    内容: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1、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生效担保合同有效。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担保物权的成立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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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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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

    内容: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知道债务转让中的担保物权只要和主债权分离就有效反之则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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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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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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