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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

王学瑞律师2022.02.0774人阅读
导读: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第63条(质权)、第82条(留置权)等规定皆强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物权法》第170条亦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赔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物权法》第170条的但书。该但书可谓《物权法》对优先权制度的一个明确表态。这种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其四,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那么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第63条(质权)、第82条(留置权)等规定皆强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物权法》第170条亦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赔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物权法》第170条的但书。该但书可谓《物权法》对优先权制度的一个明确表态。这种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其四,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关于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

《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第63条(质权)、第82条(留置权)等规定皆强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物权法》第170条亦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赔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物权法》第170条的但书(笔者将该但书称为“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性的除外规则”)。该但书可谓《物权法》对优先权制度的一个明确表态。所谓优先权,是指立法者为特定的目的(诸如为保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弱势群体或维护民法的公平原则等),出于立法政策考虑而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给予特定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担保物权而受偿的权利。这种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

综观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属于《物权法》第170条但书规定情形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

其一,特定情形下未清偿的职工债权。尽管新《企业破产法》第109条明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该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恃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根据该条规定,对于2006年8月27日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受清偿之职工债权,在按照正常破产清偿顺序无法实现时,则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受偿,此时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该条规定宣示着立法者在特定历史时期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彰显社会公平、特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政策取向,这也是新旧《企业破产法》之间的重要区别之一。

其二,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尽管学界对于该权利之性质存在法定抵押权、优先权、不动产留置权的争论,但审判实践直接面对的问题是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建筑工程上的一般抵押权何者优先?为了平衡建筑工程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关系,制约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行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劳动收入,维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其三,船舶、航空器优先权。《海商法》第22条规定属于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包括:船长、船员的工资、劳动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营运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海难救助款项等。该法第25条规定了权利冲突的解决次序:“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受偿”。同样,《民用航空法》第1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包括:救援报酬;保管维护必须费用的请求权。该法第22条规定亦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这两部特别法规定优先权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职工工资,维护社会公益和实现社会公平。

其四,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可见,该条明确地对担保财产的抵押权和租赁权关系作出制度安排,尤其是在先租后押场合,重申了《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应当注意,《合同法》第230条单独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该条舰定具有独立功能和保护目的,其所保护的对象并非承租人的租赁权,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特别保护承租人获取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机会。承租人的这种机会是《合同法》明确规定予以保护的权益,也是出租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审判实务中,当抵押权人通过折价方式实行抵押权时,即发生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抵押权人获取租赁物所有权之间的冲突。鉴于抵押权乃价值权之特性,即抵押权人通常意在获取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优先购买权则直指抵押物的所有权,尤其是考虑到合同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特别保护,因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优于抵押权。同理,抵押物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亦应优于抵押权。

其五,特定情形下的国家税收权。为防止欠税人以抵押、质押担保为名恶意转移资产,以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001年5月1日修订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同时,为保障交易安全,为担保人提供防范风险的信息和手段,该法第46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寇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其六,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出于公益目的等,以无偿或低价方式划拨给土地使用权人后,若该使用权人以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则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担保法》第56条明确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其七,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为体现法律对被执行人的人道主义,维护社会稳定,新《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亦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在实现被执行人房屋等财产上的担保物权时,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或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执行其房屋后为其保留必要的租房费用。

其八,司法费用的优先权。司法费用系为各权利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属于共益费用,理应优先受偿。《民用航空法》第21条规定:“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法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同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申请缓交的诉讼费或申请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支出执行费用,都是从执行款中优先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等司法费用属于共益费用,自应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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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可以优先受偿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可以优先受偿吗

    内容: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有担保的债权又分为由物担保的债权和由保证人担保的债权。因其是设定于债务人非特定财产上的权利,没有因物权担保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故在破产宣告后属于破产债权,必须依破产程序受偿。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那么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可以优先受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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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有几大分类!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有几大分类!

    内容: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什么,有几大分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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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担保物权必须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如果破产程序限制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则无疑否定了担保法确立担保物权的宗旨,担保物权也就失去了它原本应有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担保法的规定与破产法的规定存在冲突。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亦是如此,如债务人企业尚未破产,二者处理上不会发生冲突,不会发生限制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而债务人企业一旦走向破产,二者的冲突随即显现出来,这就需要破产法在对有限财产的执行方面,于众多的不同债权人之间作出合理的抉择。那么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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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是否形成担保物权关系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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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民法典是否形成担保物权关系

    内容: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及时得到清偿而设定的,故具有从属性主债权的特征。优先受偿性是指担保物权最主要的效力。那么民法典是否形成担保物权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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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做到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如何做到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内容: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那么如何做到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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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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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宗琼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

    内容: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第63条(质权)、第82条(留置权)等规定皆强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物权法》第170条亦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赔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物权法》第170条的但书。该但书可谓《物权法》对优先权制度的一个明确表态。这种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其四,担保财产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那么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除外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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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哪些场合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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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哪些场合受到限制

    内容: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哪些场合受到限制《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则受到限制,具体包括: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在哪些场合受到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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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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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

    内容:在生活中,担保物权的竞合现象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大多数人都不是特别清楚,下面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即一担保物上已经存在一个担保物权,担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又在其上设立了一个以上的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以及处理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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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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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什么是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

    内容: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第三人为保证债权得到清偿而设定的以特定财产权为基础的优先还款权。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权利优先于担保物权。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那么什么是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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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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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

    内容: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那么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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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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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

    内容: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担保物权的特殊性可以说是结合债权与物权的特点于一体的新型物权。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那么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具体是怎么分类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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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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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

    内容: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承担的特别保证。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成立前提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只要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也即债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这就是说,在担保物权设定之后,如果债务人欠下税务机关的税收,税务机关不得因税收优先权而先于担保物权人受偿。这就是说,对于在担保物权设定之前已经拖欠的税收,税收债权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746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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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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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顺位规则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担保物权顺位规则

    内容: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第七十八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第七十九条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那么担保物权顺位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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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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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有哪些?

    内容: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基本原则;2、登记优先原则;3、公示要件完备效力均等原则;4、法定优先原则。担保物权竞合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确定在确定担保物权竞合效力问题时,各国一般都有具体的归责。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可以抽象出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确定的一些基本原则。法律直接规定某种担保物权的产生条件,一般是出于一些政策原因和对特定法律的保护。因此,法定担保物权一般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那么担保物权竞合的法律规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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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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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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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那么担保物权有哪些特殊的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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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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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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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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