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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

吴梦云律师2022.02.0789人阅读
导读:

而请求代位主义虽明确了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时间与范围,却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被保险人,容易造成实践操作的推诿与拖沓,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笔者认为,在当然代位主义实行“法定受让”的情况下,权益让与书或类似声明的签署与否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权益让与书至多只能起一个确认赔偿金额与赔偿时间的辅证作用,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并无实际意义。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请求代位主义虽明确了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时间与范围,却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被保险人,容易造成实践操作的推诿与拖沓,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笔者认为,在当然代位主义实行“法定受让”的情况下,权益让与书或类似声明的签署与否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权益让与书至多只能起一个确认赔偿金额与赔偿时间的辅证作用,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并无实际意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有两种立法例:一是当然代位主义,即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仅以理赔为条件,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即可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另一是请求代位主义,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后并不能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还须被保险人明示地将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人方能取得代位求偿权。[1]两种立法例各有千秋。当然代位主义简捷明了,以理赔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要件,能促使保险人简化理赔程序,提高理赔效率,且有助于保险人尽速向第三人追索,维护自身财产权益。但当然代位主义对有关损害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时间、范围均不够明确,常使第三人混淆赔偿金给付对象和给付范围。而请求代位主义虽明确了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时间与范围,却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被保险人,容易造成实践操作的推诿与拖沓,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我国保险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可见,我国保险立法采用的也是当然代位主义,只要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就相应取得了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无须被保险人确认。但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的同时,往往要求被保险人签署赔款收据和权益让与书,作为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的有效证明。笔者认为,在当然代位主义实行“法定受让”的情况下,权益让与书或类似声明的签署与否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权益让与书至多只能起一个确认赔偿金额与赔偿时间的辅证作用,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并无实际意义。在海上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常要求被保险人签发“代位求偿权证书”(SubrogationForm),代位求偿权证书可能在保险赔付前签发,也可能在保险赔付后签发,如果在保险赔付后签发,通常与被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的收据合并,称为“收据及代位求偿权证书”(ReceiptandSubrogationForm)。[2]那么,“代位求偿权证书”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上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理论界有两种泾渭分明的观点:一说认为该文件是保险人取得和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该文件作为取得代位权的时间证明,在计算时效时发挥着重要作用,缺此,保险人不能有效行使代位权;[3]另一说则认为,无论代位求偿权证书是否签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时即已成立,被保险人签署的“代位求偿权证书”只起证明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及其范围的辅证作用。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作具体分析:在实行当然代位主义的国家,理赔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唯一条件,因此无论代位求偿权证书于何时签发,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时间均应锁定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时起;在实行请求代位主义的国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受制于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此时由被保险人签发的代位求偿权证书便具有决定性意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时间应以代位求偿权证书的签发时间为准。二、免责条款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在论述这个问题之前,先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间仓库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在租赁合同中有一条款约定;所有与仓库或仓库内货物有关的保险均由甲公司负责,乙公司不对仓库及其货物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而后甲公司根据该约定投保了仓库火灾保险。某日,承租人乙公司整修仓库时不慎引发火灾,致仓库全损。这样,就引发了争议,甲乙两公司约定的免责条款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有无影响?保险公司在赔付被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是否有权向责任人-乙公司追偿?由于实践中类似情况多有发生,故笔者拟对此问题展开专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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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内容:四、结论与启示综上所述,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且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防止滥用代位求偿权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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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于2021年09月10日进入公司,自用工日起与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对本人存在如下违法的行为: 1•自2021年09月10日入职至今,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本人缴纳2021年10月社保和2022年04月社保,并要求其中2022年03月社保让本人全额自付,由公司代缴。2.自2021年09月至今,多次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延迟发放工资。3•2022年01月工资原定2022年2月15日发放工资拖欠至2022年02月24日,因疫情下生活经济压力被迫签下公司在2022年02月23日发出的《停薪留职通知单》,于2022年02月24日发放一月工资。4.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签《停薪留职通知单》且仅发放2月1000元也并未支付。5.2022年春节假自01月28日至02月12日为带薪年假,02月13日和02月14日正常上班,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员工发停薪留职通知单,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本人02月底薪,和03月04月疫情保障生活费。6.多次提出让本人由全职美术老师降为兼职美术老师,且不支付相应补偿。为此,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工资支付暂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22年04月 日正式提出被迫解除与贵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贵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三天内结清以下费用:1.未缴纳社保费用元2985( 1492.5 元 ✖️2)或补缴2021年10月和2022年04月社保。 2.2022年02月底薪4500元。 3.2022年03月和04月生活费2280元✖️2 4.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自2021年09月至2022年04月,满8个月补偿一个月工资5600元。 5.拖欠未结2022年02月工资、03月和04月生活费补偿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金额合计 19910元,如单位不予支付,不予执行,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此通知一式三份,一份邮寄公司,一份送达公司一份本人留底。 特此通知通知人:2022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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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哪些理论问题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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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哪些理论问题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哪些理论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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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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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

    内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海上保险法上的代位求偿权,即在海上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的权利,那么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呢?海上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时,能够行使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方面的一切救济手段,可以采用被保险人得以向第三人行使求偿权的各种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等。在《海诉法》出台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做出任何有针对性的诉讼程序上的规定。在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己经提交仲裁的情况下,如不允许保险人参加仲裁,将使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无法行使。那么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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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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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法律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保险法规定如下《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那么法律对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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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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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争议是什么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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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争议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的损害,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分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和义务。保险代位求偿权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亦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依步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同时被保险人自然承担依法让渡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争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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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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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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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

    内容:而请求代位主义虽明确了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时间与范围,却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被保险人,容易造成实践操作的推诿与拖沓,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笔者认为,在当然代位主义实行“法定受让”的情况下,权益让与书或类似声明的签署与否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权益让与书至多只能起一个确认赔偿金额与赔偿时间的辅证作用,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并无实际意义。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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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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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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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点争议

    内容: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所专有的性质。根据《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一些观点认为,保险人只能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索赔,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方索赔。催天下小编认为,这种否认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完整性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弊端。该请求权是基于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的侵害,也就是保险标的损失的代理请求权。因此,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通常会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金额向第三方提出索赔,追回的赔款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合理分配,这并不违反法律规范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几点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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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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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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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债权人代位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我国的这一制度系仿自大陆法系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但法院在诉讼中应随时予以调查。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场合,如果不允许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代位诉讼,不仅会纵容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久而久之,会培植不良的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那么债权人代位诉讼若干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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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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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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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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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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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保险人行使的权利是法定受让的债权,其实质与被保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二致,因此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新的独立的权利,只是允许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利益,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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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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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内容: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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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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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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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就发怎么确定管辖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而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因此,保险人代为取得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确定管辖。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那么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怎么确定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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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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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未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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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保险人未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

    内容:法律赋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为了使有过错的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为了制约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这就是,被保险人将丧失从保险人取得保险赔偿金的权利,其保险财产损失不能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法定权利,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被保险人所享有的向有过错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动转移,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随之产生。那么保险人未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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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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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

    内容: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肯定说,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此观点认为,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保险人。依照《保险法》所规定代位行使的条件考虑,再保险人于赔偿原保险人的损失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我国学者周玉华也同意这种观点。此种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人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而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那么有关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存在哪些争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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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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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

    内容: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而取得他人财产并使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外,重要的是得利须造成他人的损失,且得利和损失均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依据。将第三人本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债务转向保险人承担,可以防止因追究不力而致使第三人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严肃性。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第一,防止第三人脱责的方法有多种,为什么一定要设计成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该说对此缺乏合理解释。那么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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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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