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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哪些理论问题

任冰峰律师2022.02.07324人阅读
导读: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哪些理论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哪些理论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代位”一词,源于拉丁语subrogate,其原意为“使一人处于另一人的位置上。据考证,最早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表述是1748年英国法官一案中作出的。1877年,英国法官凯*斯在辛*森诉汤*森一案,将代位求偿权作了如下表述”当一人协定向另一人进行赔偿,在前者充分履行赔偿后,就有权承继被赔偿人可能保护自己不受损失,或为使自己从损失中得到赔偿而采取的所有方式方法“。而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将代位求偿权规定下来的是英国1906年海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及赔偿请求权“。同条第二款规定:”除前项另有规定外,保险人若理赔损失之一部分,并不取得保险标的物之所有权或其残余部分之所有权,但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起,在被保险人的损失依本法规定理赔而受补偿之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和赔偿请求权“。

现今世界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理论界一般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占绝对优势的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为财产保险所特有的制度,因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创设本意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致的损失。而损失填补乃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无损害即无保险。损失填补有两层基本要求:一是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完全弥补,以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够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二是要避免被保险人因同时享有对保险人之保险金请求权及对第三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而造成的“不当得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既满足了上述两个要求,又维持了第三人在私法上的损害赔偿义务,同时扩张了保险人补偿基金的来源,降低了保险经营风险,可谓是“一举数得”。

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合同补偿性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的必然后果。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益。所以,被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或者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诉,或者从保险人处得到赔偿,不能二者兼得。如果被保险人获取了保险赔偿,就应将其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此可见,代位求偿权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

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传统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清偿代位系指就债之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即代位取得债权人之权利,得以自己名义行使之。关于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理论界一向众说纷纭,归纳起来,不外有以下三种:

1、债权拟制转移说。这种学说为早期法国学者所主张,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学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此学说源自德国民法就保证人及物上保证人清偿代位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但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之前,债务人有权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而消灭债务,得到债务人支付赔偿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视为被保险人的信托人,即为保险人利益而接受此种给付,并须将该款项移交给保险人。保险人作为债权受让人,不得再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此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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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哪些理论问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哪些理论问题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有哪些理论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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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保险合同的签署、生效日期,还有险种是否支持重疾赔付。体检中没有查出,且已付保费,那就要争取向保险公司主张权益
  • 什么是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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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什么是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

    内容: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力。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关于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如何行使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争议颇多。本文拟从再保险合同的定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及再保险的功能出发,探讨再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并进而探讨再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具体问题,以期对此问题有更进一步的认识。那么什么是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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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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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请求

    内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自赔偿之日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赔偿范围内代表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那么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请求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那么什么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请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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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怎么确定管辖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就发怎么确定管辖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而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因此,保险人代为取得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确定管辖。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那么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怎么确定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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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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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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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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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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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

    内容:而请求代位主义虽明确了赔偿请求权的让与时间与范围,却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被保险人,容易造成实践操作的推诿与拖沓,影响保险理赔的效率。笔者认为,在当然代位主义实行“法定受让”的情况下,权益让与书或类似声明的签署与否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权益让与书至多只能起一个确认赔偿金额与赔偿时间的辅证作用,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并无实际意义。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争议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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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因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因有哪些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时,自给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限额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债的发生事由自然应当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发生原因。因此我们可以对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做一个汇总,具体如下:侵权行为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责任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共同海损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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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有什么规定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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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有什么规定

    内容: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有什么规定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方式。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债权移转说关于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如何行使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争议颇多。那么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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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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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

    内容: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债权的转让和保险人因第三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行使请求权,代位求偿制度的限制并不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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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析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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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探析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

    内容: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本文拟从再保险合同的定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及再保险的功能出发,探讨再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并进而探讨再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具体问题,以期对此问题有更进一步的认识。那么探析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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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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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保险人行使的权利是法定受让的债权,其实质与被保险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无二致,因此代位求偿权并没有赋予保险人新的独立的权利,只是允许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权利的利益,所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必须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这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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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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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内容:四、结论与启示综上所述,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且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需要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防止滥用代位求偿权的情况发生。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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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内容: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第一,防止第三人脱责的方法有多种,为什么一定要设计成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该说对此缺乏合理解释。那么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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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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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内容: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地位。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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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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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

    内容: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而取得他人财产并使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外,重要的是得利须造成他人的损失,且得利和损失均无法律上或约定的依据。将第三人本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债务转向保险人承担,可以防止因追究不力而致使第三人逃避本应承担的责任,以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严肃性。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第一,防止第三人脱责的方法有多种,为什么一定要设计成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该说对此缺乏合理解释。那么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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