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

导读: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近年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认定不一,由此引发的管辖异议颇多。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系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讲,应当仍然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受让的这种权利并不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而有所变化。综上,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那么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近年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认定不一,由此引发的管辖异议颇多。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系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讲,应当仍然从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受让的这种权利并不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发生而有所变化。综上,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关于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求偿纠纷如何管辖
近年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认定不一,由此引发的管辖异议颇多。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
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无论是《保险法》或《海商法》,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都没有区分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
而我国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程序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2006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显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因此,保险人代位取得的权利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者侵权关系确定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合同法上的代位权是两种相似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的关系,不应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确认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代位求偿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代位权案件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