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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

李广荣律师2022.02.07951人阅读
导读:

也就是说,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具有法定性。保险代位权不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因而不需要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这种权利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是否转移该项请求权,完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涉。那么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也就是说,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具有法定性。保险代位权不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因而不需要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这种权利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是否转移该项请求权,完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涉。关于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代位制度的设立,为保障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被保险人双重得利以及防止第三人脱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的实力已相当雄厚,此时保险代位制度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无遗,保险代位制度正面临着新的挑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保险代位权具有不当性,不仅仅因为它的存在缺乏理论基础,而且还因为它常常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一、保险代位权法定性质疑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当然取得的被保险人对事故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均不得以保险合同无此约定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说,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具有法定性。保险代位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赔偿请求权的转移,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然而,法律规定在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后,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行使,这种强制转移的合理性有多大不无疑问。保险代位权的法定性一方面有违民法理论中债权转移的原则,破坏了当事人权利行使的自由,另一方面在事实上使保险的功能大打折扣,而最终受益的不是被保险人,而是保险人。1、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本质上看,保险代位权属于债权请求权的转移,但它却侵害了权利自由行使的原则。保险法作为商法,调整的是商事领域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要受到民商法的一般原则的约束,即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险代位权不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因而不需要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这种权利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是否转移该项请求权,完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涉。代位权的法定取得,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交易便捷,但未必总与权利人的意愿与利益一致,将代位权作为强行性的法律规定,过于强调代位权的功能而无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实不足采。2、从保险代位权的权属性质上看,它也不应属于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的范畴。有人认为,保险法虽然属于商法,但其规范的一部分在于对保险合同的监督管理,保险法中不乏强行性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其实就是这些强行性规范的一种,只不过其它强行性规范在于约束保险人而保险代位权更多地体现了对保险人的保护。这种观点值得推敲,保险法中的规范的确包含了两种类型,一类是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二类是调整国家对保险人的管理监督关系的。前者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后者则多体现了强行性规定。保险代位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它是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的,属于前者的范畴,再说,这种私权利即使要做强行规定的话,法律也只能倾斜于作为弱者的被保险人,而不是已颇具行业优势的保险人。保险法之所以被界定为商法而不是经济法,就是意在让其公权色彩逐渐隐退,其社会公益的保障功能完全可以只凭藉其营业本身来实现,竞争带来的是促发,而保护却只能造就颓赘。3、从权利的取得过程来看,保险代位权法定的最大益处在于其可以不经当事人意思而直接由保险人取得。然而如果将此取得时点界定在保险合同缔结时,此时保险人未赔付保险金,保险人求偿权便与被保险人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若将取得时点界点定在保险赔付时,那么不如将受领赔付视作求偿权移转的默示,而不必强行规定为法定。何况,追求损失填补和禁止不当得利不能以损失当事人的权利为代价,在两种利益的平衡过程中,不能得出牺牲当事人自由行使权利的结论。保险代位权作为对保险人的特殊保护制度,非但不应构成对被保险人权利行使的羁绊,而且它必须在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补偿的前提下才可能谈及,不能为了追求一定程度上的公平而放弃了根本原则的正义观念。4、法定保险代位权内部,也存在着逻辑上的不协调性。各国保险法普遍规定代位求偿权和物上代位权,对于物上代位权,规定的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委付情形,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付。委付的发生完全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是一种契约,只不过法律对这种契约施加了更多的限制,委付一经接受不得撤回,委付不得附条件。而保险代位权则为强行规定。这样,保险代位权内部在效力来源的问题上就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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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性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性

    内容: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逐步确立成为我国合同法立法中的重要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且须为到期。特别是对债权人代位权适用的客体范围进行限定,显得过于狭窄,难以发挥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故而有学者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的情形。催天下小编认为,对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予以填补,以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能体现法律设立债权人代位权的宗旨。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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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

    内容: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代位求偿制度不适用于人身保险。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虽具有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的目的,但同样也不允许保险人借此获得额外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该金额低于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人也仅能在此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怎样实现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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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代位求偿需要多长时间以及代位求偿如何认定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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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申请代位求偿需要多长时间以及代位求偿如何认定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代位求偿制度,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得在其赔偿金额的限额内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于立法没有明确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时效问题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存有争议,是适用独立的时效期间,还是以被保险人的权利为基础确定。那么申请代位求偿需要多长时间以及代位求偿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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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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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在赔偿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以及其对负有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受到双重补偿,不当得利。保险人的代位权分为物上代位与权利代位两种形式。保险代位权是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作为一种符合理性的行为模式已经植根于人们的观念和传统的法律制度构建之中。当然,积极维护这一制度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对保险代位权的存废问题的争议形成了一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那么保险代位权制度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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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保留保险代位权制度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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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论保留保险代位权制度

    内容:本文检取保险代位权争议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围绕有关学者提出的废止保险代位权的理由,对应当保留保险代位权的观点进行论证。首先,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困难重重,代价很大。那么论保留保险代位权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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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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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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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代位请求权。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鉴于上述社会现实,为确保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加强对债权人的债权保护就突显必要,而作为债权保全手段之一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自然就在我国立法中得到了确立。这便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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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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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

    内容:也就是说,保险代位权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具有法定性。保险代位权不涉及到国家和公共利益,因而不需要由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这种权利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是否转移该项请求权,完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事,法律没有理由进行干涉。那么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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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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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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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故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人须先给付保险金之后,方可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的其他权利。那么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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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内容:普遍的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权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特有的制度,是财产保险合同补偿性的具体体现,是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的必然后果。《保险法》第45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那么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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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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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制度中设定债务人的责任及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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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代位权制度中设定债务人的责任及权利限制

    内容:代位权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款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取得次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的权利的同时,债务人对其原本所负有的清偿责任并不丧失,这才符合代位权制度的立法本意18。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相应数额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那么代位权制度中设定债务人的责任及权利限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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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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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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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

    内容:尤其是将入库规则改为直接受偿的实践,成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项开创性工作。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这一立法空白在《合同法》中得到了弥补。我国规定的代位权要件外国法律规定相比,均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到期和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我国法律代位权制度的特点1、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单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我国《合同法》第73条仅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那么论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评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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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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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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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

    内容:能否重构另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使其他债权人摆脱困境,获得法律救济,弥补法律缺失。因此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则可强制性地干预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亦可对债权人的到期担保物权强制干预。当债权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任由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其它债权时,其它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那么对重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法律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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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金融债权保全中代位权制度的确立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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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论金融债权保全中代位权制度的确立

    内容:金融债权保全中存在代位权制度。为了更好地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笔者认为,在金融法规中,尤其是商业银行法中可以尝试规定代位权制度,以使金融机构能从法律上尽可能地获得保护债权的救济途径。所以,代位权制度作为有效保全金融债权的一种方法,已很有必要在金融立法中加以确立。那么论金融债权保全中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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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

    内容: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债权的转让和保险人因第三人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不能重复行使请求权,代位求偿制度的限制并不是为了防止不当得利。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那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本理论的重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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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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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保险代位为何难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交通事故保险代位为何难

    内容:不少车主在事故索赔中,经常遇到这种伤脑筋的问题,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民警认定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理赔时发现肇事方没有赔偿能力。去年12月2号,车主刘其龙在龙锦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杨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其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补偿。不过现实生活中,不少的车主并不知道如何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不少保险公司也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代位赔偿,给广大车主的理赔造成困难。那么交通事故保险代位为何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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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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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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