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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2022.02.07271人阅读
导读:

抵押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或者抵押权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行使自己的债权,在抵押担保物权中,就会发生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对于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在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法院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查清该债务人还设有抵押担保债权时,法院应当根据物权具有破除债权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受清偿的效力,将抵押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抵押权人丙在一般债权人乙作为原告代债务人甲将丁作为被告提起的代位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买房价款享有独立的请求权。那么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抵押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或者抵押权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行使自己的债权,在抵押担保物权中,就会发生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对于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在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法院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查清该债务人还设有抵押担保债权时,法院应当根据物权具有破除债权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受清偿的效力,将抵押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抵押权人丙在一般债权人乙作为原告代债务人甲将丁作为被告提起的代位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买房价款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关于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设有抵押物权担保的债权和一般债权并存时,合同法应当规定:在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认定一般债权代位权成立和设有抵押物权担保的债权成立后,应当裁决先由次债务人向抵押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再向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设有抵押物权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放弃债权的除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只有质押、抵押和留置是物权担保。对物权担保行使代位权一般只会发生在抵押物权中。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占有的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留置作为债的担保,就是债权人按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样,就不会发生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债权不能受清偿而成为代位权人的情况。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变价受偿后超过债权数额的价款,当然归出质人或债务人所有,质权人或留置权人应当返还给出质人或债务人或者加以提存。但是,质权、留置权法律关系中,质权人、留置权人毕竟不是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权人不能对其行使代位权。因此,以质押方式作为物权担保的债权和因留置债务人的物而产生的物权担保的债权,一般不发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

以抵押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即债权人没有占有抵押人(债务人)的抵押物;同时,在抵押法律关系成立后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在告知债权人后,将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转让;在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后,抵押人对受让方应当支付而不支付的价款不行使权利,就有可能使债权人设立抵押的债权难以实现。抵押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或者抵押权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行使自己的债权,在抵押担保物权中,就会发生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一般债权人以债务人出售不动产应当收取价款而不收款为由,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起诉的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合法,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例如,债务人甲有两个债权人乙和丙:乙先借20万给甲;丙后借20万给甲,但丙要求甲以新购的70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不久,甲告知丙:为了履行还债义务,将该抵押房屋转让给丁,丙表示同意。甲以30万价金将房屋转让给丁后,并不向丁催要房款。乙得知甲转让房屋后,要求甲偿还自己的借款未果,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甲的债权,要求次债务人丁偿还自己20万元;法院将债务人甲追加为第三人,在审理中查明:甲除乙是债权人外,还有丙是设有抵押物权的债权人。如果法院以抵押权人丙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就直接裁决丁向乙履行清偿义务,该裁决维护了一般债权人乙的合法的债权,却违背了物权优先原则;次债务人丁向一般债权人乙履行清偿义务的结果,会损害抵押权人丙的抵押物权所担保的债权。

对于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在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法院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查清该债务人还设有抵押担保债权时,法院应当根据物权具有破除债权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受清偿的效力,将抵押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在本案中,法院应当通知丙参加诉讼。抵押权人丙在一般债权人乙作为原告代债务人甲将丁作为被告提起的代位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买房价款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按照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丙尽管在诉讼中是第三人,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有在偿还丙的20万元借款后,所余10万元,一般债权人乙才能得到清偿。当然,在设有抵押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其权利时,比如,丙在法院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后,明确表示放弃其优先受偿权或放弃其债权时,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一般债权人乙就可以按自己的债权全额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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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支付。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请求,并获得胜诉判决,依法支付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具体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具体是怎样的

    内容: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另外还应注意,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不能继续代位执行,而应中止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人参加财产分配。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具体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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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且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是怎样的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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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是怎样的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之固有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2]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发展。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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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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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的效力是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等。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文书范本是怎样的,提起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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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文书范本是怎样的,提起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内容:为了充分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特予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文书范本是怎样的,提起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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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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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怎样才算成立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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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债权人代位权怎样才算成立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如何才算成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行使。所谓直接受偿规则是指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就次债务人的清偿优先受偿。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怎样才算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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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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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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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向法院提出代位权之诉。如果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 抵押担保权有哪些,担保法的债权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抵押担保权有哪些,担保法的债权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那么抵押担保权有哪些,担保法的债权优先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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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情况为债务人没有可以处分的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等,债权人的代位权应当在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无法实现的时候行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代位权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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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内容: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占有的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质权、留置权法律关系中,质权人、留置权人毕竟不是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权人不能对其行使代位权。抵押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或者抵押权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行使自己的债权,在抵押担保物权中,就会发生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那么代位权诉讼中不同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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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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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行使对于债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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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代位权行使对于债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代位权行使对于债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一、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对此《合同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合同法》解释(一)则规定,由第三人将债务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似乎认可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观点,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根据《合同法》解释(一)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不能因为代位权的行使改变第三人的合同地位、其原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应有所变化。那么代位权行使对于债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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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同一债权人,债务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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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那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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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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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要注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且是以债权人本人的名义;要符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情形;以及行使权利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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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抵押权人的债权没有到期或者抵押权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行使自己的债权,在抵押担保物权中,就会发生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对于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在一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法院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查清该债务人还设有抵押担保债权时,法院应当根据物权具有破除债权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受清偿的效力,将抵押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抵押权人丙在一般债权人乙作为原告代债务人甲将丁作为被告提起的代位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买房价款享有独立的请求权。那么债权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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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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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进行债务纠纷诉讼,当事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递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债权人举证需要根据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与受领顺序是怎样的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与受领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当在同一代位权诉讼中,有数个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时,则应按采取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受领其应受清偿部分。因此,笔者建议,在次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合同法应当规定:数个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认定各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各债权人平等地按比例受清偿;请求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对其应受偿部分优先受领;请求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数个债权人,在保全措施范围内,就其应当受偿的数额,由法院按照采取保全措施的先后顺序优先受领其保全的财产;保全措施范围外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那么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受偿与受领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64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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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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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抵押是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的保证。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买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谓拍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协商抵押物的价值后,折抵债权的款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按登记顺序先后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那么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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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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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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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代位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内容:代位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代位权的清偿顺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占有的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诉讼中,自然有权先于一般债权人受清偿;另外,在代位权诉讼中,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债权人代位权的职能主要是保全债权,弥补强制执行法的不足。债权人可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是受法律限制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那么代位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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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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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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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债务和此债务都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法定其他条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怎样诉讼代理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怎样诉讼代理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怎样诉讼代理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纠纷,在同一案件中,涉及到两个债的法律关系,并涉及到双重抗辩,无论是法律关系,还是诉讼程序,均是一种复杂的诉讼。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纠纷怎样诉讼代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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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6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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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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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中代位权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中代位权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那么债权人中代位权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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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56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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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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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怎样举证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怎样举证

    内容: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怎样举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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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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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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