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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终结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是如何的

吴梦云律师2022.02.07385人阅读
导读:

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属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那么执行终结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属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关于执行终结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是如何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执行终结的规定是如何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属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根据,若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则执行终结.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这类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主体消灭则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即不存在,故应终结执行。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只限于公民。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条款,是指以上五项规定以外的情形,以便人民法院执行时灵活掌握。

二、代位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法院就应该受理。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执行终结能否恢复执行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法院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2)终结执行裁定书;

(3)重新执行申请书;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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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

    内容: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和代位执行程序中要注意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77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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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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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由于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获悉C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偿还货款100万元。综上,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A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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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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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终结诉讼情形有: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然没有人继续诉讼的,那么一般会裁定终结诉讼,但是有特殊情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 代位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代位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

    内容:代为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法院审理作出判决确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在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清偿前,该债权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但该规定应该理解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了便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对代位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合并判决,并非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以优先权。在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因之中断,尚未执行的全部财产及尚未清结的。那么代位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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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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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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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代位权诉讼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内容: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那么代位权诉讼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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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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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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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支付。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必须向法院提出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请求,并获得胜诉判决,依法支付费用。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一般为三年,可中断中止,最长20年。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们以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原则上不能够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但问题的关键是,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不能再请求强制执行。那么债务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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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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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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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代位诉权与代位执行在法律上具有质的区别。代位诉权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债权人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三是代位执行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那么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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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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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费用规定是怎样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费用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那么诉讼代位权的行使费用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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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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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补充与限制规定是怎样的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代位权补充与限制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其三,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由申请人径行请求,这是代位权管理权的表现。该司法解释虽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适用,但对于创建中国债法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意义还是十分重要的,这一司法解释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原理,使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建立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那么代位权补充与限制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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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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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法院有权依法提取相关收入,但不应当全部提取,应当给她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你所反映的情况,法院有权依法提取你母亲的收入,但不应当全部提取,应当给她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于法院提取了你母亲全部的生活费用,你们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他们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予以纠正。如果被驳回,你们可以在收到驳回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大常委会)反映,要求纠正。
  •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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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很好的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但是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那么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当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反之,如果承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以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发生基础,则甲对于乙的债权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但仍可以通过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请求丙向甲清偿其对于乙的到期债务。那么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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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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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终结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是如何的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执行终结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是如何的

    内容: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属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那么执行终结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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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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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法院执行期间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不确定。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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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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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补充和限制代位权的规定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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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关于补充和限制代位权的规定

    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关于补充和限制代位权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对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这是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法律特征的。此外,本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具备债务人享有权利,怠于行使,害及债权和履行迟延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要求。那么关于补充和限制代位权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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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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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

    内容: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合同法之所以要设立代位诉讼制度,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赋予债权人特定的诉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场合,如果不允许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代位诉讼,不仅会纵容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久而久之,会培植不良的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那么析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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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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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必须诉讼吗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必须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0710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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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  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中,代位权的客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这是对代位权客体的主体方面的限定。对债权人的债权没有此种要求。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总额。这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大小有着直接影响。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将大受影响,不利于代位权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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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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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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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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