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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李广荣律师2022.02.07450人阅读
导读: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代位诉权与代位执行在法律上具有质的区别。代位诉权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债权人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三是代位执行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那么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代位诉权与代位执行在法律上具有质的区别。代位诉权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债权人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三是代位执行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关于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

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与传统民法的要求是一致的。学说普遍认为,所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是指,某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自身的债权为基础,不能以未行使代位权的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保全的范围。

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

这一解释将代位权诉讼的范围进行了限制,作此规定的目的是考虑对非金钱给付内容的权利行使代位权对于债权的保障意义不大而且程序复杂,并有过多干预债务人权利之嫌,便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但这一解释的限制性太过于明显,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言未必是剂良方。

第一,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法国、日本、意大利等设有代位权制度的国家对于代位权的适用,均未将代位权行使的客体限制于金钱之债,可以保护债权人更大范围地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

第二,我国的司法解释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比较原则、容易产生异议的内容所作的说明。司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的思想认识,达到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的目的。因此,它是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保证。但若是司法解释的内容事实上成了立法解释甚至修改立法,则是与法理原则相悖的。

最后,从诉讼角度分析,即便司法解释对于代位权诉讼的客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若是原告以其它非金钱债权作为代位权诉讼客体,法院是否可以拒绝受理并以此为由拒绝保护若是不受理,与民法典的规定违背,若是受理,又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以哪个为准第三种可能就是,法院也可先受理,但是基于司法解释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求,而这一理由并无依据。这给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法院对案件的受理制造了两难境地,对法律的信仰同样会导致损害。

代位权制度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两者性质不同。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代位诉权与代位执行在法律上具有质的区别。代位诉权是实体法《民法典》设定的合同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代位执行是程序法规定的一项执行措施。代位诉权作为民法典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合同相对人十分重要的一项权利,作为实体法规定的实体权利,其权利的确认需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最终的实现需通过判决后第三人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代位执行不仅是申请执行(债权人)享有一种“实体权利”,而且享有对第三人依照法定程序偿还债权的权利,不再是一种“拟定权利”,而是债权的彻底实现。

第二,代位申请执行的客体范围实际广于上代位权的客体范围。一般而言,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非财产权利、主要在于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禁止扣押的权利及不得转让的权利除外,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其客体仅限为金钱债务。

第三,适用的条件不同。代位诉权和代位执行虽然都有一些共同的前提条件,但两者在适用条件上具有显著差异。

一是代位执行第三人须无异议,没有异议是指该第三人对所欠债务认可,没有争议,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第三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而合同债权人行使代位诉权时没有这样的限制规定。

二是代位执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债权人)、被执行人(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可直接通知第三人代位履行。代位诉权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债权人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三是代位执行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指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或只有部分偿付能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状,不容置疑。而代位诉权的行使只要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这仅是一种“可能”,也是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去行使,如不及时行使,权利就会出现消灭或就更的“危险”。

第四,效果不同。代位权行使后即代位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第三债务人应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并且该第三人所交付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代位的债权人并不能因此而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在代位申请执行中,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权的第三债务人须直接向执行申请人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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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适用房产买卖吗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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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代位权适用房产买卖吗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那么代位权适用房产买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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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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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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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

    内容:代位权制度与代位申请执行是有差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为:第一,性质上不同。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就产生了代位诉讼,代位诉讼与是直接诉讼的对称。代位申请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它并非法定债权的权能,也不是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行使后即代位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第三债务人应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并且该第三人所交付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那么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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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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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重庆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获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输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保险公司,重庆保险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对高安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虽然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赔偿13万元是不争的事实,但仍应以另行诉讼的形式确认,而不能人为地剥夺原被执行人的抗辩权。那么代位权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可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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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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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随人的,应该裁定中止执行,权利承受人已经确定,执行理当继续进行,即应允许申请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那么在执行中代位权人是否可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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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还没有完全偿还完毕债务,继续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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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申请执行人代位权纠纷案由如何确认

    内容: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实债务人却有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那么申请执行人代位权纠纷案由如何确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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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费由谁承担又有何法律依据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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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代位执行费由谁承担又有何法律依据

    内容: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必要的费用,如往返的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应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那么代位执行费由谁承担又有何法律依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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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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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可以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判决生效后,高安某运输公司并未履行赔款义务,重庆某化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重庆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重庆某化工公司进行了理赔,重庆某化工公司获得理赔款13万元,遂向法院声明将对高安某运输公司的债权全部转让给重庆保险公司,重庆保险公司遂向法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继续对高安某运输公司强制执行。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将保险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那么代位权人是否可在执行过程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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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依法具有上诉权。如果债务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递交上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哪些?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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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哪些?

    内容: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代位执行申请原则上只能由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也可提出。实践中有的法院只要一查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就急于采取措施,而放松了这一方面的程序要求。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那么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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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代位执行费由谁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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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债权代位执行费由谁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处分权,包括不得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而且应参加诉讼。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行使代位权的条件1、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否怠于行使债权应由债务人负举证责任。那么债权代位执行费由谁承担?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64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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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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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

    内容: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代位执行的适用在程序上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代位执行的申请代位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但鉴于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知晓被执行人的债权状况,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由其决定是否申请适用代位执行。审查的重点是代位执行申请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前述条件,同时也应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合法且已到期进行审查。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那么代位执行的适用程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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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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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生效的裁判文书中规定他人需向债务人履行义务,而他人不履行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一般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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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内容: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民诉法中没有规定在申请执行人没有终止或死亡时可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明文规定,规定了申请执行人终止或死亡可由权利人或继承人继续参与。这是一种债权,致害人可对此予以抗辩,抗辩的内容包括债权转让是否成立、债权金额的多少等等,也就是说,该债权有待于通过诉讼程序才能予以确认。虽然本案中对被执行人赔偿13万元是不争的事实,但仍应以另行诉讼的形式确认,而不能人为地剥夺原被执行人的抗辩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代位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759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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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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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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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务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

    内容:债务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代位执行,是指负有偿还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该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债务的一种执行制度。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债务代位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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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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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再次提起诉讼。首先,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是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无须再提起诉讼。其次,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代位申请已无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36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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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代位权制度是否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债权人代位权可行使的客体,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从现行的法律规范来看,代位诉权与代位执行在法律上具有质的区别。代位诉权的行使只能是合同债权人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三是代位执行须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那么代位权是否适用非金钱债务,与代位申请执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45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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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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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

    内容: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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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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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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