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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

李维律师2022.02.07476人阅读
导读:

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如果在公司中有股份的,法院可以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如果在公司中有股份的,法院可以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关于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

依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如果在公司中有股份的,法院可以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法院强制执行有哪些方法

根据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1、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

3、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4、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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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上市公司发起人的股权经过一年后是能转让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如何执行债务人认缴未出资股权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如何执行债务人认缴未出资股权

    内容: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如何执行债务人认缴未出资股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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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现实生活中因债务人不偿还债务造成的债权债务纠纷是非常多的,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而民事债务纠纷一般是需要强制执行的,那么债权人有权去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是没有权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的,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股东负债债权人如何强制执行股权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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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股东负债债权人如何强制执行股权

    内容:现该股东因债务纠纷被法院终审判决还款。请问如果该股东还不了,法院会不会强行以其在公司的股权抵偿债务解答:如果该股东未清偿法院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该股东的股权。对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此项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而直接发生效力。那么股东负债债权人如何强制执行股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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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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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

    内容:2014年5月,案件执行过程中,南昌市某小额借贷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暂缓执行并参与分配,同时提交了南昌某法院判决书、担保借款合同等,该判决书规定陈某与胡某归还该公司借款239万元,江西某工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笔者认为可以2012年,陈某与胡某以办理企业名义,向数十人借款共计200多万元,后因到期未还,债权人将陈某与胡某诉至法院。该条规定的应当是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时受偿的顺序。那么有保证人的债权人在执行中能否参与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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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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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纠纷在通常情况下是能保全公司财产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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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

    内容: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现有法律没有做具体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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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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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被执行期间股东可以转让股权。公司作为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其财产承担债务,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独立的,所以股东为被执行人,并不影响股东转让股权。如果是被执行人转让股权的,不得通过转让股权逃避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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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

    内容: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那么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能否申请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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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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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后,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法人财产。1、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2、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3、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股东能否用股权担保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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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股东能否用股权担保个人债务

    内容:股东能否用股权担保个人债务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东可以用自己的股权为个人债务担保,以股权出质担保的,要签订质押合同。该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规范了股权出质登记程序和手续,方便了当事人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使得实体法所规定的股权质押现已真正成为可以操作的实用的融资担保方式。股权出质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是股权质押的新的实现方式。那么股东能否用股权担保个人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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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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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的,债权人一般是能对此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提出异议,则可视为对公司的合并默认,对自己债务人更换的默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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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由于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获悉C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公司的债权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C公司代B公司偿还货款100万元。综上,在法院执行期间,A公司不能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A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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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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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法院执行期间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不确定。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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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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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否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债权人能否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

    内容:股东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债权人均无权请求解散公司。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那么债权人能否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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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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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股权转至债权人的担保能否要求债权人偿还公司债务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将股权转至债权人的担保能否要求债权人偿还公司债务

    内容: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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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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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否阻止重大股权变更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能否阻止重大股权变更

    内容:债权人能否阻止重大股权变更可以的。公司股东为债务人的案件中,债权方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被告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禁止对外转让。对外转让股权是企业的经营行为,并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如果向外转让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债权人能否阻止重大股权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34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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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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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是能以股权质押贷款的。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将其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占有,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股权出质后,不得随意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公司债权债务能否转让 债权债务转让后债务谁来承担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公司债权债务能否转让 债权债务转让后债务谁来承担

    内容: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以债权抵消债务,可以理解为债权转让。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那么公司债权债务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98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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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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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如何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如何

    内容:债权人享有的质权称为股权质权。公司股权质押在质押标的、公示方式等五个方面不同于动产和普通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不同于股权质权的生效,我国担保法中没有对两者进行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时, 也存在一些的不足。股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普通权利质押相比, 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动产质押中的动产、普通权利质押中的权利所表彰的财产价值较为固定,而股权质押中的股权所表彰的财产价值, 却由于公司的赢利状况、 财务状况、赢利前景和股市景气程度的变化, 而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而质押股权的价值具有高度的变动性与不稳定性。那么公司股权质押怎么执行,其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1016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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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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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债权人能否追索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债权人能否追索

    内容: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公司抽逃注册资金债权人能否追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740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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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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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

    内容: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的,债务人如果在公司中有股份的,法院可以对股权进行查封、冻结。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债权人能否执行债务人在公司中的股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47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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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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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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