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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

姚平律师2022.02.08294人阅读
导读: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关于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

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对于前者理应要求债权合法、确定,而对后者也要求债权必须确定则不妥。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

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很明显这里并没有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确定。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已经为不确定债权在庭审中确定化留下了操作空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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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债务人是履行义务的人,是当事人之一。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给第三人的,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转让行为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拥有代位权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拥有代位权

    内容: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拥有代位权[案情]债权人张某对债务人王某享有金额确定的已到期债权,而王某对次债务人李某的债权因为某原因金额尚未确定。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所以结论很明确:仅凭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不确定这一点并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那么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否拥有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97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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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清偿无效,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且该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债权转让的,新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让与人的抗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债权人代位权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债权人代位权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诉讼的,债权人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律师费用。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是否要求承担律师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43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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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未到期能行使代位权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未到期能行使代位权吗

    内容:二、债权未到期能否行使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债务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但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债务即将到期,或者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行使代位权。

    周春花律师
    2023.10.10252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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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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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保全不成立是否可以起诉?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权保全不成立是否可以起诉?

    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当事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那么债权保全不成立是否可以起诉?债权保全的成立条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那么债权保全不成立是否可以起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93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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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债务人能履行义务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来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 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

    内容:从现行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在我国,继承人只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可见,现行继承法的上述规定表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一种权利,但继承人行使这项权利不能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放弃行为无效。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方面,还须注意,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构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免除。被继承人的死亡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那么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728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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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使代位权时,债权是否必须到期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行使代位权时,债权是否必须到期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行使代位权时,债权是否必须到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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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60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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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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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如果不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同意,债权转让的其从权利也一并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

    内容: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在讨论“债权确定”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两种情形。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那么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是否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0829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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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

    内容: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那么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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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63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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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出质的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当事人以权利出质的,如果是以应收账款出质,则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且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破产企业是否可以行使债权代位权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破产企业是否可以行使债权代位权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那么破产企业是否可以行使债权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792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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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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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是否先确认主债权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代位权是否先确认主债权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那么代位权是否先确认主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14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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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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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拍卖在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告诉债务人的。如果属于债权人拍卖债务人向其抵押的财产以抵债的,则需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后才能拍卖;如果属于债权人转让自身债权的,则需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不能行使代位权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不能行使代位权

    内容: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那么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其债权能不能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59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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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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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代位权诉讼,债务人依法具有上诉权。如果债务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递交上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条件是什么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条件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条件是什么根据合民法典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债权人对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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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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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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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法院执行期间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不确定。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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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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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

    内容: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李某有现实的到期债权,其金额不确定并不影响代位权的成立,故张某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由于债的相对性的存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关系是否确定,对债权人来讲很难确切了解。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作为代位权成立的要素,会使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异常困难,这将使代位权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大为降低。那么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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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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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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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再次提起诉讼。首先,债务人的已决到期债权是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无须再提起诉讼。其次,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代位申请已无提出异议的权利。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那么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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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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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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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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