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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中关于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陈宗琼律师2022.02.08513人阅读
导读:

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侵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那么连带保证中关于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侵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关于连带保证中关于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连带保证中关于除斥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抵押担保的除斥期间

《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由此看来,抵押担保的存续期间即除斥期间与债权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这一规定看,抵押权的行使在债权诉讼时效消灭后的二年内,也就是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综合这两项规定,由于抵押担保的期间届满后只是债权人失去了请求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并不会消失。

二、保证担保的除斥期间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所以根据担保法25条第1款和26条的规定,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除斥期间的算法是一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的话,一般保证人免责;连带保证中,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连带保证人免责。

三、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法律后果都表现为某种权利的消灭。但是,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2、两者的期间不同。虽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以一定事实状态存续一定时间为内容。但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规定的是权利受侵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始自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请求权产生之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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