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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刘晓红律师2022.02.08348人阅读
导读:

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担责需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王某一纸诉状,将邵某及其丈夫刘某诉至法院。被告邵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邵某不务正业,目前已向法院起诉的借款共计有40余万元,尚未起诉的还有两笔共计32万元,其已与邵某离婚近一年,离婚协议约定邵某的债务由邵某偿还,被告刘某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刘某负担。即应由其夫刘某负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举证责任,若被告刘某举证不能,则应认定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担责需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王某一纸诉状,将邵某及其丈夫刘某诉至法院。被告邵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邵某不务正业,目前已向法院起诉的借款共计有40余万元,尚未起诉的还有两笔共计32万元,其已与邵某离婚近一年,离婚协议约定邵某的债务由邵某偿还,被告刘某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刘某负担。即应由其夫刘某负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举证责任,若被告刘某举证不能,则应认定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借款人的配偶是否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是否担责需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案情】

邵某原从事汽车配件经营,2012年3月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朋友王某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邵某不仅没有归还,还不见了人影。王某一纸诉状,将邵某及其丈夫刘某诉至法院。被告邵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刘某(被告邵某的丈夫)辩称,其不知被告邵某向原告王某借该款的具体情况,被告邵某也未向其告知该借款的用途。邵某不务正业,目前已向法院起诉的借款共计有40余万元,尚未起诉的还有两笔共计32万元,其已与邵某离婚近一年,离婚协议约定邵某的债务由邵某偿还,被告刘某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应理解为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是否为家庭共同利益所负应享有抗辩权,债权人应对该债务是否用于谋取家庭共同利益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未能证明邵某的借款经其夫刘某的同意,属邵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原告也未能证明邵某经营收入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而且,本案的证据(借条)上只有邵某一人的签字,应判令被告邵某一人偿付该欠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刘某负担。即应由其夫刘某负担“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举证责任,若被告刘某举证不能,则应认定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自然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或妻共同债务并不仅限于此种情形。但其他那些债务还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弥补这一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过二次司法解释。

一是法发(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称旧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1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显然两者不尽相同甚至冲突。

其一、旧司法解释先概括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然后采列举法的方式明确个人债务。概括方式过于笼统,不易操作,明确列举又难免挂一漏万。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推定性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列明两种例外情形: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其二,旧司法未明确举证责任,新司法解释明确将法定例外情形分配给夫妻一方,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的除外”。

由于新旧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推定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唯一的条件就是时间条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别无其他任何条件。第一种意见中,把债务限定于“为夫妻共同利益”,实际上是附加了一个条件,这不仅于法无据,也是错误的。因为夫妻在通常情况下是经济利益共同体,如无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所得视为双方共同所所得,一方所失当然也是双方共同所失,这是日常生活经验告诉人们的夫妻关系法则。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一般性规定,除列举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当然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正是采纳了日常夫妻关系的经验法则,也更符合立法本意。根据新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实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应当共同偿还;实质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亦即个人债务,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即使是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个人的债务,或者非为夫妻共同利益,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故,第一种意见错误。

本案中的刘某,虽然对其前妻邵某的债务提出异议,其异议也可能有事实根据,但因邵某所负债务发生在与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应负两种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刘某举证不能,故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也给了人们一点启示,夫妻之间应该多一点关爱,少一点冷漠;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包容和尊重,但包容决不是纵容,尊重绝不是无底线和原则;夫妻之间应同舟共济,夫妻不是同林鸟,而是命运共同体,大难到头不能各自飞,因为在一方倒下的时候,可能正是另一方中枪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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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贷款股东是否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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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在一般情况下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因为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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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抵押担保骗贷中,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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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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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包人对工程款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发包人为被告;未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拖欠工程款纠纷,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承包人为被告;质量纠纷,发包人为原告,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员为共同被告。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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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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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是民间借贷所允许的吗?是否应当取得借款人同意?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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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是民间借贷所允许的吗?是否应当取得借款人同意?

    内容: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权转让是民间借贷所允许的吗?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民间借贷债权转让,是否应当取得借款人同意?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债权转让是不用经过借款人同意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债权转让后,应该通知借款人,通知义务的履行,就代表着债权转让对借款人已经发生了效力。借款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就应该按照通知上的要求,在款项到期后,将通知上载明的具体金额偿还给债权受让人。那么债权转让是民间借贷所允许的吗?是否应当取得借款人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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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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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案情简介: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田某称,2012年7月25日,苏某向田某借款3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当日,苏某李岩出具担保函一份,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苏某于同日出具的收条,是对借款事实的确认。本案田某起诉的债务发生在二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田某向苏某贾某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田某请求苏某李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苏某李岩出具担保函,自愿为苏某向田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苏某李岩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自愿出具担保函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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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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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死人的债务是否由其配偶承担死亡后如果直系亲属不对遗产进行继承,可以不承担债务,但其配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共同债务的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死人的债务是否由其配偶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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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是否应当对合并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企业是否应当对合并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由于A公司已同意承担的债务管理公司涵盖管理公司C公司密封不能反映管理行为的公司在借款证承担公司债务管理使公司的管理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案例简介如下所述2012年3月6日2012年3月11日2012年3月18日2012年5月14日A公司四次向李某借款共计340000元约定利率为5个月A公司向李某出具借条。那么企业是否应当对合并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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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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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内容:债权人自愿放弃部分权利的,担保人在放弃部分内免除担保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015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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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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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雇员因工受伤 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雇员因工受伤 雇主和直接债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上午10时许,正在施工的民工发现振动机漏电立即告知李某。11点多钟时,农民工王某在干活时被电击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雇主张某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雇主张某和侵权第三人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是雇员因工受伤,雇主和直接侵权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作为雇主对雇员王某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保护责任。原告既可以基于李某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张某主张权利。那么雇员因工受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7350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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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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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妇是否对夫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夫妇是否对夫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2006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被告盛东有限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2008年3月20日,原告以贷款已全部逾期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盛东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06245元,共计本息1906245元,并要求被告吴某、沈某承担连带责任。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吴某、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否认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由被告公司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吴某、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夫妇是否对夫妇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1.2419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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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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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借款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呢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共同借款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呢

    内容:在无法认定共同借款人之间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清偿了共同债务的借款人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行使追偿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③公平原则共同借款人对外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部分共同借款人对债权人履行了清偿义务后,有权要求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偿还了共同借款的债务人,在共同借款人内部明确约定了各个共同借款人承担份额的情况下,若其清偿部分超出自身应当承担份额,基于共同借款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清偿债务的共同借款人享有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进行追偿的权利。该追偿权系基于共同借款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司法实践中对其处理方式没有太大争议。那么共同借款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20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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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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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配偶是否应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担保人配偶是否应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内容:担保人配偶是否应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配偶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应根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否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其配偶对该担保是否知道并且认可等来综合分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介绍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那么担保人配偶是否应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51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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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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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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