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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

李楠楠律师2022.02.08664人阅读
导读:

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案情介绍原告某银行上海市西*行诉被告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时,**投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上述系争质押合同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了相关的公证手续。被告**公司系被告**创新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为股东担保的规定,被告**创新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应为无效。根据该项规定,被告**创新公司出质其在**投公司的股权妨碍了**投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案情介绍原告某银行上海市西*行诉被告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时,**投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上述系争质押合同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了相关的公证手续。被告**公司系被告**创新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为股东担保的规定,被告**创新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应为无效。根据该项规定,被告**创新公司出质其在**投公司的股权妨碍了**投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关于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

案情介绍原告某银行上海市西*行诉被告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平律师,被告**创新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9月2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编号为沪*银2004年市西贷字02378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4.425%。,按季结息;若被告**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案件,或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等强制执行措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原告有权宣布系争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日,原告与被告**创新公司签订编号为沪*银2004年市西质字第02378号的借款质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创新公司以其拥有的向**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公司)出资形成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1.485%的股份为被告**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索偿费用和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等;借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后,被告**公司未立即偿还全部应付款项时,原告有权处分质押财产。同时,**投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上述系争质押合同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了相关的公证手续。嗣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公司发放了贷款。2017年1月17日,原告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系争借款提前到期。然被告**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自2004年12月21日至2017年9月5日的期内利息人民币1,910,125元以及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1,910,1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判令依法处置被告**创新公司的出质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上述债权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短期借款申请书及沪*银2004年市西贷字02378号借款合同:2、沪*银2004年市西质字第02378号借款质押合同及质押财产清单;3、借款凭证;4、(2004)京证经字第08421号公证书及证明函和**投公司股东名册;5、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告**公司发出的函;6、利息清单;7、2004年7月25日被告**创新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各一份;8、2004年5月31日**投公司股东会决议一份;9、担保授权书;10、沪*银2003年市西贷字115号借款合同;11、沪*银2003年市西质字第115号借款质押合同及质押财产请单;12、(2003)京证经字第08206号公证书及证明函和**投公司股东名册;13、被告**公司于2004年7月25日、7月26日分别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及董事会决议;14、原告于2004年9月1日向**投公司所发公函;15、被告**创新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向**投公司各股东所发函件。

被告**创新公司辩称:对于系争借款的事实无异议。被告**公司系被告**创新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为股东担保的规定,被告**创新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应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根据该项规定,被告**创新公司出质其在**投公司的股权妨碍了**投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原告明知存在上述情况,仍发放系争贷款,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原告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创新公司提供其公司章程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公司系被告**创新公司的股东。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以及被告**创新公司对于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

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费用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鉴于原告已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创新公司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公司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故本院对于原告诉称的借款及担保事实予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公司系被告**创新公司的股东,经被告**创新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被告**创新公司以其在**投公司的股权为被告**公司的系争借款提供担保。

该节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佐证。

代理意见李-平律师作为原告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与借款人所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承担还款义务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二、关于保证人提出的质押担保无效,代理律师认为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担保人提出的依据是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不得为股东担保的规定,认为本案借款人是保证人的股东,保证人的出质行为无效。代理律师认为,公司法是对公司管理做出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是否为股东担保是公司内部的管理关系,不得对抗作为本案原告的第三方,况且,该担保行为已有保证人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通过,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当属合法有效。

法院审判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及被告**创新公司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以被告**公司未按期归还其他借款并已涉讼为由宣布系争借款提前到期。审理中,系争借款期限届满,然被告**公司仍未偿还所欠借款本息,显己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创新公司以其在**投公司的股权为系争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己经其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己记载于**投公司股东名册,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创新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于被告**创新公司提出质押无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创新公司提出原告行使质权将会影响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一节,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投公司股东会曾表决同意被告**创新公司的出质行为,且原告实现其所享有的质权,与**投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产生冲突,故对于被告**创新公司该节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上海市西*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二、被告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银行上海市西*行期内利息人民币1,910,125元以及自2017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1,910,1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三、若被告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则原告某银行上海市西*行可以与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拥有的**汽车投资有限公司1.485%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创新控股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1,00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1,516元,共计人民币512,522元,由被告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之后又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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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款项未出借时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多久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款项未出借时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多久

    内容:有观点认为,案涉股权名为转让,实为质押,应当认定为让与担保。因受让人陈某未依约支付转让价金亦即出借款项,蔡某有权解除合同,继而请求返还股权。然而,笔者认为让与担保合同尚未生效,陈某构成不当得利。因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款项交付并非合同履行内容,而是合同生效要件。故反观本案,200万元借款虽是双方合意结果,但因款项终未出借,借贷关系应当认定尚未生效,进而作为从合同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就未生效,诉争股权理应返还。那么款项未出借时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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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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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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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谭某与梁某虽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但当时谭某并未实际出资购买出让房屋,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双方协议梁某以谭某名义办理一切购房手续,直至房屋过户完成,这实际上是谭某同意将其购房资格予以转让。因此,梁某所享有的仅仅是优惠购房资格,仅是一种待遇,即获得优惠价格购买所建房屋的条件。谭某对其出卖房屋的权利尚停留在一种资格权利上,并不能立即、现实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却获得了对未来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合理期待,这种期待是一种在交易中现实存在的、有着独立经济价值的财产利益,梁某也为此向谭某支付了转让费,房屋转让协议书是梁某与谭某自愿签订,且上述交易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 民间借贷中个人担保书效力如何认定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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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民间借贷中个人担保书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那么民间借贷中个人担保书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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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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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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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对于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案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审慎的态度。《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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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口头担保约定有效吗?如何认定口头担保的法律效力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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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口头担保约定有效吗?如何认定口头担保的法律效力

    内容:对于担保合同的形式,《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08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可见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是法律规定应采用的形式。当事人口头担保不具有法定形式,不具有担保合同效力。因此,您的口头担保没有法律效力,不用偿还债务人的债务。那么口头担保约定有效吗?如何认定口头担保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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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即主债权债务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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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是怎样的

    内容:新公司法允许公司自由提供担保是合理的,但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要求,公司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履行比一般担保更为严格的决议程序。有观点认为,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就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公司对外所签担保合同无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那么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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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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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

    内容:依照我国《担保法》规定,在设立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而当事人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抵押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因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致使抵押合同不发生效力。依照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是因为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了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那么应当办理但尚未登记的抵押担保如何认定其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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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规担保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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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违规担保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内容:违规担保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担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违规担保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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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担保抵押认定为质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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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反担保抵押认定为质押吗

    内容:下面小编辑就为大家总结一下是否存在可以将反担保抵押认定为质押的状况,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两者的具体情况有所帮助。从两者的定义上面就可以得出结论,反担保抵押和质押虽然都是属于担保物权,但是由于对特定财产是否转移所有权的要求不一致,因此反担保抵押不能认定为质押。那么反担保抵押认定为质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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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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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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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内容: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所以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质权保全权,对确保其债权的安全极为重要。即使在股权质押期间,也不能例外。但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那么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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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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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

    内容:建设银行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孙xx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同时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关于借款及保证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xx公司应当对孙xx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因贷款抵押合同无效也归于无效。孙xx和xx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孙xx和建设银行是贷款抵押合同关系,xx公司和建设银行是担保合同关系。那么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1.0115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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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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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内容:③在担保法实施以前,民法通则等法律未将债权与物权作明确区分,抵押合同在民法规范上一般被列入合同之债的类别之中,抵押权也自然而然地被归类到债权的范畴之中。那么如何认定担保法实施前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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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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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

    内容: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案情介绍原告某银行上海市西*行诉被告上海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某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时,**投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上述系争质押合同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办理了相关的公证手续。被告**公司系被告**创新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不得为股东担保的规定,被告**创新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应为无效。根据该项规定,被告**创新公司出质其在**投公司的股权妨碍了**投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那么质押担保的效力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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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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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担保合同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借款担保合同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内容:1.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必然导致借款担保合同无效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但无证据证明债权人银行参与骗贷等不法行为,担保人主张免除责任的,应不予支持。那么借款担保合同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9492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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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内容: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在借款合同中,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作为抵押人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借款合同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笔者认为,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的问题,其实也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既然是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也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有关规定,那就是当贷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以上。那么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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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0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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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质押合同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债权质押给第三人从而签订的一种合同。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中得到解决,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对合同的公证并不能起到对质权的公示公信效力。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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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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