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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郭铭芝律师2022.02.091033人阅读
导读:

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具体到这类案子中,很显然受害人是债权人,而被保险人则充当着债务人的角色。那么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具体到这类案子中,很显然受害人是债权人,而被保险人则充当着债务人的角色。关于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合同法将原《经济合同法》中的其他八种有名合同都收进了新法,却单独把保险合同剔除了,这是否意味着保险合同不受新的合同法调整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

其实不然,保险合同虽然也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但是它独有的补偿性和保障性的基本功能,使得它在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义务履行的不完全对等等方面,都具有自已的特点,以《保险法》直接调整保险合同更为合适。

因此,作为特别法的《保险法》在法律适用上优先于一般法的《合同法》。

但由于《保险法》是在保险市场并不成熟的背景下制定的,整部法律涉及保险合同方面的条款只有60多条,远不足以解决保险经营活动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虽然2002年11月28号保险法作了部分修改,但对现实生活中争议最多的保险合同部分,却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样在现实操作中便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

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例,被保险人开车不慎撞了人,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了,那就同时产生了两种债权债务关系,一是侵权行为之债,它是指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而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具体到这类案子中,很显然受害人是债权人,而被保险人则充当着债务人的角色。另一种则是合同之债,合同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任何一个民事合同的有效成立,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

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与债务。如保险合同一般便约定投保人将一定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作为代价,他要支付相应的费用,这也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约定的风险发生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便有权利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因此在一个有效的保险合同中,如果约定的风险发生了,被保险人便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之债的债务人,又是合同之债的债权人,并且合同之债的发生是建立在侵权行为之债的基础上,即只有被保险人在这个保险事故中负有赔偿责任,保险人才与被保险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则是要由被保险人这个中间环节来衔接的。

如果被保险人在车祸发生后逃跑,受害人的家人找到承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往往会遭到拒绝,理由便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他的索赔权便不能得到实现,被保险人的义务有:

1、出险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悉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出险通知的期限: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出险通知的义务,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拒赔。

2、履行保险事故发生后提供证据的义务

《保险法》第23条是这样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对债权人的救济作用,在责任保险业务中,应该说具有较为普遍的意义,要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在目前《保险法》没有做出相应的修改前,保险条款中应该有所约定,便于基层公司的具体操作,同时也节省了纠纷成本和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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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补充与限制规定是怎样的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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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代位权补充与限制规定是怎样的

    内容:其三,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由申请人径行请求,这是代位权管理权的表现。该司法解释虽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适用,但对于创建中国债法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意义还是十分重要的,这一司法解释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原理,使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建立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那么代位权补充与限制规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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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性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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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性

    内容:所谓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需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逐步确立成为我国合同法立法中的重要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客体限定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且须为到期。特别是对债权人代位权适用的客体范围进行限定,显得过于狭窄,难以发挥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故而有学者认为,应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的情形。催天下小编认为,对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予以填补,以全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更能体现法律设立债权人代位权的宗旨。那么论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立法完善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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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点是什么一、相同点: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2、作用:保全债权3、行使方式: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4、以谁的名义起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5、行使范围: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第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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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

    内容:新合同法作为一般法,对《保险法》的缺漏或不完善之处的补充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了。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具体到这类案子中,很显然受害人是债权人,而被保险人则充当着债务人的角色。那么论债权代位权对保险法的补充作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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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本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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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的本质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本质是怎样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它对于确保债权人债权的最终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本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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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法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具有迟延履行、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行为。债权的保全期限一般是三年,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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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量的规定性代位权客体还有量上的限制,即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请求标的的数额具体为多少。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总额。这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大小有着直接影响。一般地,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保全债权为限和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种观点。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将大受影响,不利于代位权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范围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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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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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吗

    内容: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从另一个角度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弥补了强制执行及一般担保的不足,对债权不能获偿起了预防和补救作用。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那么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形成权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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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具体内容:如果债务人具有怠于行使其债权等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则除外;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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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有多久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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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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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关于代位权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观点。笔者赞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之权利的权利”的观点。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行使的方式及程序、行使的后果等都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约定,非依法行使不受法律保护;三是固有性。这标志着我国法律正式确立了债权人的代位制度,这对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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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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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多长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多长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有多久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或者买卖婚姻发生的价金债权,本身不合法,因而也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作用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多长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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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想要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关于补充和限制代位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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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关于补充和限制代位权的规定

    内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关于补充和限制代位权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对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这是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法律特征的。此外,本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具备债务人享有权利,怠于行使,害及债权和履行迟延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要求。那么关于补充和限制代位权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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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代位诉讼。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制度的特征,将债权人列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均不妥。理由是其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代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根据债权人代位权的补充性特征,代位权案件审理的结果,将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担保物权,此点亦符合原、被告主体间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在债权人代位权案件中,债务人是被告,债权人和其它债权人是共同原告。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主体地位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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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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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  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中,代位权的客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这是对代位权客体的主体方面的限定。对债权人的债权没有此种要求。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总额。这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大小有着直接影响。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将大受影响,不利于代位权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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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能进行调解或和解吗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能进行调解或和解吗

    内容:补充:补1代位权诉讼还有那些程序法上的要求比如要走什么程序补2本案是物业管理费用的纠纷,债务人是小区业主,答:1.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试想,随便一个人自称是你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人,来直接找你们要钱,你们会给么在诉讼中调解或和解是可以的,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把代位权人当做自己的债权人就可以了2.如果能够达成协议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代位权诉讼的产生正是基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能进行调解或和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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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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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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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补充和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代位权补充和限制的规定有哪些

    内容:此外,本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具备债务人享有权利,怠于行使,害及债权和履行迟延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要求。那么代位权补充和限制的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954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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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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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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