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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小区丢失物业公司有责任吗?

龙珊律师2022.02.09677人阅读
导读:

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发生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仅成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仅在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时承担责任。除此之外,除非物业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物业公司在已尽到基本安保义务的情况下不再承担责任。那么车辆在小区丢失物业公司有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发生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仅成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仅在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时承担责任。除此之外,除非物业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物业公司在已尽到基本安保义务的情况下不再承担责任。关于车辆在小区丢失物业公司有责任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汽车停放在小区被偷,物业公司有责任吗?这是近年来小区管理中出现的比较多的物业纠纷。物业公司收取了停车费,那么对此该不该负责任呢?下面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车辆在小区丢失物业有责任吗?

一、两种法律关系及其法律责任

1、一般性物业服务合同

当物业公司有违一般性的物业保安义务并造成管理区域内财产灭失的,应根据其违约程度确定需承担的责任和具体赔偿额。

2、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约定期限届满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该物的合同。其特征有: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客体是保管人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劳务;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只临时转移占有权;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我国《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至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对保管合同原则上是采要物说,即判断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求交付了保管物,两者缺一不可。保管合同的实质要件,要求托管人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并在领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

关于保管合同的责任承担,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小区车辆被盗的法律责任分析

物业公司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管理义务,是维护车辆秩序的物业管理义务还是构成合同法上的保管义务?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发生在小区内的车辆被盗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仅成立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仅在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时承担责任。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那么,根据保管合同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就要承担车辆被盗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损失;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则仅在管理不到位时承担与之相适应的责任,即使赔偿也只占实际被盗车辆价值的很小部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小区有偿停车不符合保管合同的实质要件。如前所述,保管合同要求托管人实际转移保管物的占有,并且在领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从小区车辆停放的合同形式来看,业主通过每月向物业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停车费用,将车辆停放在小区指定位置,表面上物业公司似乎已实际管理车辆,但实际上,车辆管理权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控,车辆的占有并没有实际发生转移,车主仍可随时使用车辆,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业公司。上述特征与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大相径庭。

第二,从物业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小区全体业主为了能够获得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委托物业公司对其所在的小区进行管理,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履行职能是基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委托,目的是为了维护好全体业主或大多数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维护好小区居民的财产安全是物业公司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物业公司是否负有绝对的安全和保管义务?这无疑是不现实的,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物业公司对小区应尽的基本安全义务,包括安排保安对小区进行连续巡逻,安置必要的小区周边监视装置,实行门卫登记制度等。除此之外,除非物业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者是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和故意,否则,物业公司在已尽到基本安保义务的情况下不再承担责任。

第三,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分析,等价有偿是民事活动的一般准则。物业公司作为盈利性的机构,自身要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此时,经济利益的获取,表现为物业公司通过提供优质、良好的物业服务,来赢得大多数业主的认可,从而获取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用。反过来,一定数额的物业管理费用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手段和服务质量。从小区停车费缴纳的数额来看,通常是车主每月缴纳数十到数百元不等的费用,该费用相对车辆的价值而言,自然微不足道。当物业公司在已尽到基本管理义务的情况下,再就车辆的价值进行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另外,就停车费的性质而言,小区的资源归全体业主所有,车辆地面固定停放位置属小区全体业主所有,除对停车费有特别约定以外,停车费应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以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也就是说业主的停车费仍然是归业主所有,停车费并非保管费。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的代理人,小区车位的划定与使用实际上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保障小区内空间的合理使用。

为避免因小区车辆受损或失窃而产生纠纷,业主与物管公司双方应及时明确停车管理的性质。业主应加强安全意识,如及时投保财产保险,转嫁和降低风险。就物管公司而言,可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出发,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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