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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担保的无效性以及房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杨一凡律师2022.02.09762人阅读
导读:

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人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为避免受让人的这种损失、减少民事纠纷,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那么论不动产担保的无效性以及房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人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为避免受让人的这种损失、减少民事纠纷,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关于论不动产担保的无效性以及房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具有价值高、损害风险低的特点。房地产抵押是贷款合同中常见的担保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依法办理抵押,导致了房地产抵押中的种种问题,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

1、未经房产所有权人同意,以他人房产作抵押

这样做不但抵押关系无效,而且构成侵权。

2、未经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产作抵押

这样做不仅抵押关系无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由房产抵押引发侵权纠纷。

3、未按我国《担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我国《担保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必须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4、用于抵押的证件不齐全

房产抵押必须质押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有的当事人只将房产证抵押,未将该房产的土地使用证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规定以某某房产作抵押,而有效房产证件未交抵押权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头抵押的不良后果。

房产抵押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1、物上请求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物上请求权。即包括抵押人在内,无论谁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权人都可以以权利人的名义独立请求法律保护。

2、追及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抵押人并未丧失法律上的处分权,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让与他人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权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如果抵押权人追及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而使受让人受到损失,其损失应由抵押人赔偿。为避免受让人的这种损失、减少民事纠纷,担保法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抵押房地产转让所得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3、优先受偿的效力

房地产抵押以后,债务人如果不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①、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而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担保的范围。列入担保范围的均属优先受偿的范围。

②、用于抵押的标的物是房屋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行使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对于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新增的房屋是建在使用权已抵押的土地上,或者是在原房屋上增建、扩建。按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或是考虑到处分抵押物时房地产受让人对房屋的利用这一因素,都应当将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处分。但新增的房屋无论其是否由抵押人所建,是另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人因而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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