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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债务加入的性质

姚平律师2022.02.09956人阅读
导读:

这无疑将打击第三人的积极性,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债务加入关系中的第三人的加入是一种法律行为,且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使债务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故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与保证关系的保证人均出于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为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使债务人受益,并单方面地增加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债务加入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无疑将打击第三人的积极性,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债务加入关系中的第三人的加入是一种法律行为,且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使债务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故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与保证关系的保证人均出于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为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使债务人受益,并单方面地增加了自己的义务。关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债务加入的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催天下小编整理一些有关于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以及债务加入的性质,希望对进行债务加入的人有所帮助。

一、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有人将债务加入与履行承担混为一谈。所谓履行承担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第三人依该合同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履行承担与债务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两者有如下区别:履行承担中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不得直接请求履行;而债务加入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无协议,第三人承担义务是基于其向债权人的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担,而是债务加入。

二、债务加入的性质

对债务加入的性质和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按最为接近的行为进行推断,并从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原则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债发生的原因分为行为以及行为以外的事实。其中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如赠与,其他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指不当得利。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

上述两种观点仅从第三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出发,没有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特殊的关系,所以不够全面。

首先,就赠与关系而言,赠与关系中的赠与人与债务加入关系中的第三人均有使他人受益的意思表示,且这种意思表示往往是基于其与受赠人及原债务人之间的某种密切的关系,但债务加入与赠与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并没有明确放弃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如果将其性质界定为赠与,则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无法向债务人追偿。这无疑将打击第三人的积极性,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

其次,就不当得利关系而言,不当得利是引起债发生的事实,而非法律行为,不当得利的受损人并没有使他人获益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关系中的第三人的加入是一种法律行为,且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使债务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故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笔者认为,债务加入在性质上与保证的规定最为接近。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与保证关系的保证人均出于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为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使债务人受益,并单方面地增加了自己的义务。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与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相似,故在法律性质上,可将债务加入视为一种保证,参照适用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

但债务加入与保证也不完全相同。从本质上分析,保证是一种从行为,具有从属性;而债务加入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即第三人加入后,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新的债与原债相互依存,具有同样的给付内容,但因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无对价,第三人的履行的意思表示以消灭原债务为目的,故又与原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排斥,其中任何一个债履行,另一个即归于消灭,即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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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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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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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加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务加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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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加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务加入的性质

    内容: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承担债务。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那么债务加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务加入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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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债务纠纷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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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什么是债务转让及其构成要件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那么什么是债务转让及其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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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债务清偿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抵销的规定

    内容:债务清偿的构成要件(一)清偿主体1、清偿人2、清偿受领人(二)清偿的标的1、部分清偿《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抵销的效力,不以被抵销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债务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2、依债的性质可以抵销;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4、双方互负债务,必须其给付种类、品质相同。那么债务清偿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抵销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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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是什么

    内容: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免责的债务由新的债务人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由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民法典免责的债务承担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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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入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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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入的性质

    内容: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那么民法典中如何认定债务加入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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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那么债权转让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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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债务转让的构成要件

    内容:债务转让的构成要件1.有效的债务。债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那么债务转让的构成要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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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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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内容: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占有在我国虽非一种权利,但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具有财产利益性质的法律上的地位,通过占有亦可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故可因占有而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那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640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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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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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一个意思吗,二者有什么区别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一个意思吗,二者有什么区别

    内容: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一个意思吗,二者有什么区别我国法律条文没有对债务加入下一明确定义,因此,债务加入只是学说上提出的概念。但债务加入与这两者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构成要件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原有合同关系仍保持原样,只是履行义务的主体变为第三方。债务转移中,债务人的地位被第三人取代。债务转移中,债权人与第三方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有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债权人可要求作为新债务人的第三方承担合同义务,而不再享有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权利。那么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是一个意思吗,二者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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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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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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