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务加入的性质

导读: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承担债务。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那么债务加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务加入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承担债务。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关于债务加入应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债务加入的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债务人承担债务。那么债务加入的条件是什么呢?以及债务加入的性质是怎样的呢?对于这些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
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
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
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
债务加入的性质
对债务加入的性质和法律效果,催天下小编认为,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将其按最为接近的行为进行推断,并从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原则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债发生的原因分为行为以及行为以外的事实。其中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如赠与,其他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
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指不当得利。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
债务加入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即第三人加入后,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新的债与原债相互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