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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欠债纠纷如何不连累另一半?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9467人阅读
导读:

但债权人能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该观点认为,夫妻双方未采财产约定制,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系夫妻共有,形成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外的债权与债务形成重合,婚内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那么夫妻欠债纠纷如何不连累另一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债权人能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该观点认为,夫妻双方未采财产约定制,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系夫妻共有,形成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外的债权与债务形成重合,婚内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关于夫妻欠债纠纷如何不连累另一半?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听到一句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但是其实很多时候夫妻双方都是会一起面对困难的。如果夫妻欠债如何不连累另一半?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有两种情形除外,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应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上所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

一方面法律规定夫妻对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另一方面,这也与我国主流的传统文化价值的取向存在差异,因此,采夫妻财产约定制形态仍然属于稀有状态,这就给夫妻之间以及夫妻对外债务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对于婚内债务,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双方未才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内债务不应该支持。该观点认为,夫妻双方未采财产约定制,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系夫妻共有,形成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外的债权与债务形成重合,婚内债务归于消灭。

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

1)、共同偿还的原则

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

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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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李广荣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广荣

    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怎么解决

    内容:4、离婚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的财产,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之间协商处理或者通过诉讼解决,2、法律主观:离婚案财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离婚案财产纠纷应该的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订立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约定分割的办法和分割的份额,2、法律主观:离婚案财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离婚案财产纠纷应该的处理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订立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约定分割的办法和分割的份额,3、法律主观:夫妻离婚财产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

    李广荣律师
    2023.10.2510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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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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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纠纷中存在哪五大误区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夫妻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纠纷中存在哪五大误区

    内容: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李某辩称由于赵某阻止其探望孩子,他才不给抚养费。法院审理案件后,最终判决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3年后,小勇起诉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罗某以其无业、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那么夫妻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纠纷中存在哪五大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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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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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的规定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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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的规定

    内容:夫妻扶养纠纷主要表现为一方因某种原因致使其就业或谋生能力暂时或较长时间丧失,而另一方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时配偶给予生活上的帮助。《婚姻法》第20条规定,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存在的扶养义务以及一方不履行该义务时对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于《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仅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因此,法院在处理具体个案时,自由裁量的权限较大。换言之,在适用婚姻法处理关于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案件中,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一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对方的履行能力。那么夫妻之间扶养费纠纷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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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首先需要看夫妻间是否有财产协议约定,其次经济纠纷情况需要您具体叙述一下情况,可以致电咨询
  • 做生意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做生意欠债了需要夫妻共还吗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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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做生意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做生意欠债了需要夫妻共还吗

    内容:综上所述,是否将做生意欠款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夫妻之间的经济独立性、欠款的性质以及婚姻关系中是否存在不正常情况等,那么,做生意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此外,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经济暴力、经济控制等不正常情况,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并可能认定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欠款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或者为夫妻共同利益所用,那么这笔欠款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做生意欠债了需要夫妻共还吗如果做生意所欠的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那么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如果做生意的债务属于这种情况,那么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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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欠债纠纷如何不连累另一半?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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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夫妻欠债纠纷如何不连累另一半?

    内容:但债权人能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借的债务,夫妻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债权人于债务发生时知道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该观点认为,夫妻双方未采财产约定制,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系夫妻共有,形成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外的债权与债务形成重合,婚内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那么夫妻欠债纠纷如何不连累另一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46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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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丈夫欠的钱妻子有义务还吗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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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丈夫欠的钱妻子有义务还吗

    内容:1、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2、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妻子对丈夫的借款并不知情,那么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没有偿还责任,婚前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由丈夫和妻子一起偿还,第三、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如果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就由丈夫个人来偿还,妻子没有偿还义务,3、如果丈夫的借款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妻子不承还款责任。

    毋磊颖律师
    2023.08.0177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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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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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怎么解决?

    内容: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当事人两人共同承担。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收入是共同财产,女方出轨的话,男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和不羁共同财产的处理方面问题,首先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来进行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确实是比较大,没有办法来解决的话,是可以诉讼解决这事在我们国家《民法典》中有规定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4.19569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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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欠债并且欠款人已经去世这样用还款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夫妻一方欠债并且欠款人已经去世这样用还款吗

    内容:夫妻一方在生前欠下了债务,后来因疾病或是意外而死亡了,在死亡之后其生前伴侣就遇到了债权人追债的情况。面对配偶生前留下的债务很多人觉得不合理,夫妻一方欠债,欠债方已经去世这样用还款吗?夫妻一方欠债但已经死亡另一方还是需要还款的公民死亡后,则没有清算程序,也就不存在清算人,可以当然代表所有继承人清收债权、清偿债务。遗留债权纠纷主体的确定。有的同志认为,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必通知其他的继承人,其理由是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因而,有其他继承人的,应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但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除外。那么夫妻一方欠债并且欠款人已经去世这样用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9432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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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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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买卖合同纠纷夫妻共同债务(合同法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拓展资料】一、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合同责任主体的认定1.【公章的效力】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因合同上所盖印章并非其合同专用章或备案公章而当然免除合同责任2.【合同的涂改】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买卖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主张难获法院支持3.【避税合同】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通关等目的而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价格不同的多份合同后因此发生纠纷时,法院应综合证据确认体现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的效力4.【长期供货的报价】长期供货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未在特定批次报价单上签字但接受货物且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可认定其对该报价已经认可5.【格式条款的认定】买卖合同一方主张合同中特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而要求确认其无效或采取对该方有利的条款解释时,法院通常从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和条款的广泛性、重复使用性、细致度及订立过程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6.【员工的职务行为】企业法人应对其员工在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签收确认等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公司人格混同】买卖合同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有意混淆自身与名称相近的关联公司并以此主张免除特定公司合同责任的,法院可综合判定合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或认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8.【设立中所订合同】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并为设立中公司的利益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后应由公司承担合同权利义务9.【挂靠施工中的购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可认定由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10.【婚姻期间货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订立买卖合同的,其拖欠的货款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买卖合同中的税费负担与二手房买卖的户口迁出11.【税费负担的约定】买卖合同中关于由并非缴纳税费义务人的合同一方或第三方负担税费的约定系有效约定12.【发票的开具】买卖合同纠纷中一方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开具发票的主张,一般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处理范围13.【增值税的抵扣】销售方未履行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法定义务,购货方可主张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产生的损失14.【二手房户口迁出】二手房买卖纠纷中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户口迁出义务而要求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表见代理、无效与撤销等效力争议15.【表见代理】以他人名义订立买卖合同之人虽无代理权但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该合同仍拘束被代理人16.【违法与无效】买卖合同所违反的法律规定系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合同效力17.【农村房屋买卖】超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宅基地上房屋、小产权房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18.【虚假需求】一方主张其订立高价买人合同系受出卖人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需求信息所致而诉请否认合同效力但未能举证证明的,难获法院支持四、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交易惯例、不安抗辩、情势变更、债务承担与继承19.【交易惯例】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按交易惯例履行合同20.【挂靠与履行】出卖人将车船等特殊动产登记至被挂靠人名下可认定系对作为挂靠人的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21.【不安抗辩】买卖合同订立后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债等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以不安抗辩主张免责22.【情势变更】一方以价格、运费、成本大幅波动为由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对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该事实并非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继续按约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充分举证23.【债务承担 ...。

    王熙律师
    2023.02.2737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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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夫妻一方欠债欠债方已经去世这样用还款吗

    内容:夫妻一方欠债欠债方已经去世这样用还款吗丈夫欠债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关键要看丈夫借款的性质。遗留债权纠纷主体的确定。有的同志认为,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必通知其他的继承人,其理由是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那么夫妻一方欠债欠债方已经去世这样用还款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788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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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分

    内容: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呈周期性模式。道歉、忏悔只是当家庭暴力暂时失效时加害人借以达到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任冰峰律师
    2022.03.03133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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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债不还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诈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欠债不还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诈骗?

    内容:欠债不还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诈骗?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冯清琴律师
    2023.05.152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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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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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债如何不连累老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欠债如何不连累老婆

    内容:欠债如何不连累老婆如果不一方欠债不想连累另一方,则需要对债务进行判定,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此债务与另一方无关,这是就是可以摆脱另一方的债务问题。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欠债如何不连累老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746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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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丈夫的欠债还要妻子还吗_丈夫欠债妻子是否可以离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夫妻离婚丈夫的欠债还要妻子还吗_丈夫欠债妻子是否可以离婚

    内容:但如果丈夫欠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丈夫生前欠债该妻子承担吗丈夫生前欠债,分为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应该承担还债责任,涉及到个人债务的,如果妻子不继承丈夫的遗产,那么妻子对丈夫生前个人债务没有承担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李楠楠律师
    2022.05.11881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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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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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欠债怎么能不连累家人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欠债怎么能不连累家人

    内容:欠债怎么能不连累家人积极还钱。但欠债一般不会连累家人,除非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欠债怎么能不连累家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754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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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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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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