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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通过法律途径清收方式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2022.02.09948人阅读
导读:

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判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那么债权债务通过法律途径清收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判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关于债权债务通过法律途径清收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资金的回收和债务的偿还将影响企业的发展。企业各种资金的回收,基本上是有期限的。一个环节一旦断了,就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当资金无法收回时,企业往往会考虑如何依法收回。那么债权债务通过法律途径清收方式有哪些呢?对于这个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

一、申请支付令

1、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督促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2、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的,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支付令,以追讨贷款。申请支付令是金融机构可以利用的最简便的法律追讨手段之一。法院开出的支付令,与判决书、调解书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支付令的使用条件:

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其二必须是要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

其三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借款人的。

若借款人在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贷款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借款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不论其理由是否成立,督促程序即行终止,这时申请行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行使诉讼权收取贷款本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判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二、行使代位权

1、代位权是指因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商业银行(贷款人)造成损害的,商业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借款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行使代位权,银行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之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债务人为第三人。银行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2、《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行使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因借款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超低价转让其财产,对商业银行(贷款人)造成损害的,商业银行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的行为。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银行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人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确认借款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借款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四、行使抵销权

1、抵销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抵销。借贷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商业银行主张抵销权的,即在借款合同到期时,直接扣收借款人帐户存款的,应当履行通知借款人的义务,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同时,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商业银行在行使抵销权时应注意:保证合同中是否包括对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扣收存款约定,如无约定不能直接扣收保证人帐户存款,保证人帐户有存款的,可采用诉前保全方式进行收贷,对一般保证人不能行使抵销权;抵销权只能在贷款发放行范围内行使,不得委托发放行以外的同一法人下属的其他行扣款,更不能委托他行行使。

2、关于已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当事人一方可否主张法定抵消,各地法院观点不一,有些法院认为不可以抵消,不支持抵消方的主张,对此,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并不构成法定抵消的要件,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的一方依法可以行使法定抵销权,抵销自抵销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

3、《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五、行使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法定情形包括: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借款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借款人丧失商业信誉;借款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借款人发生上述法定情形的,商业银行要停止发放新贷款,对于已发放的贷款可以提前清收回行。行使不安抗辩权对于压缩和清理不良贷款具有积极法律意义,但在无确切证据情况下中止履行借贷合同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申请债务人破产或积极申报破产债权

2、破产债权管理涉及的法律问题

(1)正确处理债权申报和追究保证人责任的关系

(2)在主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

①选择权

②如何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4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七、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1、可按照《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的约定,积极行使抵押权、质押权、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对于物的担保,可与担保人协商拍卖、变卖担保物或以担保物折价偿还借款本息,协商不成的,可以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担保物。

2、《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纳入特别程序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提起诉讼

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费用,是当前清理不良贷款最主要的方式,商业银行必须充分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要做好诉前调查;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偿债方式、偿债物的变现能力和诉讼成本等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和策略,防止

盲目诉讼。

第二根据案件管理权限,由基层行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法律事务部门应提出相应的具体诉讼指导意见。

第三重大或疑难案件由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部门提交审贷委员会审批。

第五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银行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六是妥善保管诉讼案件卷宗。

综上所述就是对此问题的具体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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