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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黄东洁律师2022.02.10630人阅读
导读: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法院主持召开,其基本模式仍旧是法院主导的传统诉讼构造,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组相当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而新破产法突出债权人权利自治,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法院负责首次债权人的召集。众所周知,会议主持人与会议召集人的地位是不同的,换言之,在新破产法视野下,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上,已由原来的主角转换为配角,其功能更多地表现为组织者和服务者。那么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法院主持召开,其基本模式仍旧是法院主导的传统诉讼构造,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组相当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而新破产法突出债权人权利自治,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法院负责首次债权人的召集。众所周知,会议主持人与会议召集人的地位是不同的,换言之,在新破产法视野下,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上,已由原来的主角转换为配角,其功能更多地表现为组织者和服务者。关于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主要是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简称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法庭作用、决议事项等较之旧法规定有较大的变化,本文从实务角度,就破产清算程序中(因破产重整程序与破产和解程序实践中并不多见,且该两个程序中,除债权人会议所议事项和表决层次略有差异外,其它方面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大同小异),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组织召集债权人会议进行探讨,以期对破产审判实践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会议法定程序和内容的变化

(一)主体地位方面。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法院主持召开,其基本模式仍旧是法院主导的传统诉讼构造,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组相当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而新破产法突出债权人权利自治,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法院负责首次债权人的召集。众所周知,会议主持人与会议召集人的地位是不同的,换言之,在新破产法视野下,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上,已由原来的主角转换为配角,其功能更多地表现为组织者和服务者。这一角色变化反映在债权人会议的会场布置和座次安排上,就是债权人会议主席十分抢眼地坐在了会场上方。

(二)破产债权确认方面。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申报债权的审查和登记工作由法院或者清算组完成,有关债权异议由破产法庭直接裁决,一裁终局。新破产法不仅将债权细化为现实债权、诉讼仲裁未决债权、附条件债权等,还将债权异议处理程序与破产法庭审理职能相分离,赋予破产管理人、异议债权人另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债权的诉权。债权异议处理程序由过去的直接裁决、一裁终局到现在的另行诉讼、二审终审的制度变化,导致债权人会议上,债权核查确认事项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破产法庭在这一环节的任务,不再是对债权的实质性确认或者裁决,而是将债权人进行分类,区分出完全表决权债权人、部分表决权债权人和无表决权债权人,为下一步的议事表决做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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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7217人收看
  • 陈凯旋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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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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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需要行使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 债权人会议(下)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债权人会议(下)

    内容:基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确立了便于债权公正清偿的特殊机构,即债权人会议、破产管理人以及破产监督人 [20]。债权人会议使所有的债权人都能充分发表对破产案件处理的意见,保证破产分配顾及多数债权人利益。而破产监督人在国外的立法中则是代表债权人会议,籍以实现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并对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目前,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没有关于债权人会议常设监督机构的规定,这影响了破产程序中机构构成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有可能妨碍破产程序公正目标的实现。那么债权人会议(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1025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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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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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形式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形式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债权人会议是协调各债权人之间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机构,同时,又是全体债权人对有关破产事项行使决议权和监督权的组织形式。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那么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69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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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保障债权人权利 期待一部市场的《破产法》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保障债权人权利 期待一部市场的《破产法》

    内容:6月21日开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对经济领域的基本法《企业破产法》,进行首次审议。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缺乏一部可操作的市场退出法《破产法》已成为我国发展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明显障碍。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2004年进入审议程序,《企业破产法》整整走过了十年的时间。但是这个破产法在现在的市场情况下已经完全不适合。现行的破产法主体范围很窄,关注的是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问题。国务院目前对国企破产的规定,仍实行每年上报指标、财政拨款、核销银行一部分债务的政策性破产的方式。那么保障债权人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0108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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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包括申报债权的权利,表决权,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等。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应当在法院确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新破产法(草案)与债权人自治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新破产法(草案)与债权人自治

    内容:1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自治,就是为多数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平等行使权利而设立的制度。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或者选任其代表,对破产程序进行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并作出决定,并监督管理人正当履行其职责。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债权人的合作精神,在破产程序中设立专门的代表债权人利益的机构,以实现债权人自治。在这样的意义上说,债权人自治则是在公力救助范围内的自治,法院对债权人自治的活动拥有最终裁决的权力。3事实上,依照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债权人委员会只是债权人自治的辅助机构。那么新破产法(草案)与债权人自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066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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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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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

    内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那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有哪些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0730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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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婆婆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于房产的执行提出异议
  •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工作内容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工作内容

    内容: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召开。除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程序提前终结外,不得以一般债权的清偿率为零为理由取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七)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表决。那么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工作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712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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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

    内容: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2以上。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那么破产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1.12.1111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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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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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债权人会议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对于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将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债权人会议不得直接自行选任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向债权人会议提出辞职,由债权人会议研究是否批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这项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公告,重整计划正式生效。那么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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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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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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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审查程序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审查程序

    内容:由于债权人会议的产生源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职权的结果,因此,债权人会议的正当性首先取决于法院产生债权人会议的合法性。只有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人会议才能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债权人会议产生的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成人员的产生,二是组成的程序。已知债权人1个月未知债权人3个月的申报期限届满后,则视为放弃债权。笔者认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没有对债务清册所标明的债权人进行审查的权利。是否具备债权人资格留待以后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仅申报债权而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应等待债权人会议审查确认。那么债权人会议组成的审查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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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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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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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进行选任程序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进行选任程序

    内容: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程序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与突破。从条文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因此,有必要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职能。基于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专门作了规定。选举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债权人会议选任通过后,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请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那么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进行选任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087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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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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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

    内容: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依旧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法院主持召开,其基本模式仍旧是法院主导的传统诉讼构造,债权人和破产清算组相当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而新破产法突出债权人权利自治,规定债权人会议一律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法院负责首次债权人的召集。众所周知,会议主持人与会议召集人的地位是不同的,换言之,在新破产法视野下,法院在债权人会议上,已由原来的主角转换为配角,其功能更多地表现为组织者和服务者。那么新破产法视野下的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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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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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什么

    内容: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什么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目的,以方便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必要。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那么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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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的职能有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 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

    内容: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体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的议事机构。完善债权人会议制度,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是我国新破产立法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下面就新破产立法中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设置思路和争议问题作一评述。目前新破产法草案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1这一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破产法将债权审查列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没有设置独立的债权审查确认程序。那么新破产立法中债权人会议制度的设置思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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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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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凯旋

    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

    内容: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由于债权人会议的产生源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法院行使司法职权的结果,因此,债权人会议的正当性首先取决于法院产生债权人会议的合法性。只有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人会议才能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债权人会议产生的程序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成人员的产生,二是组成的程序。按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是债权人会议的职权。由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组织者的地位,法院在召开债权人会议前有对债权人资格进行初审的职权。破产法已明确地把实质审查权规定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那么债权人会议组成的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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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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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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