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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

王熙律师2022.02.10425人阅读
导读:

在这一理论下,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需要重新认识。在公司经营成功的时候,能持续不断产生利润,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极少,因为股权价值的上升会使违约的可能性保持在最小。但在其他情况下,债权人和股东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8],公司可以通过股利分配 、权益稀释 、资产置换 、投资不足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特别在公司濒临破产和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时,即公司将资不抵债或已经资不抵债时,某种意义上,债权人是剩余风险的实际承担者。那么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这一理论下,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需要重新认识。在公司经营成功的时候,能持续不断产生利润,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极少,因为股权价值的上升会使违约的可能性保持在最小。但在其他情况下,债权人和股东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8],公司可以通过股利分配 、权益稀释 、资产置换 、投资不足等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特别在公司濒临破产和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时,即公司将资不抵债或已经资不抵债时,某种意义上,债权人是剩余风险的实际承担者。关于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资金是一种稀缺的资源,企业融资过程实质上就是资源配置过程。就我国资金供给体制来看,改革前,我国是独特的以财政无偿拨款为特征的供给体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银行 [1]为主导的企业融资模式。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尽管会出现多元融资,但由于资本市场还有待继续培育、自我融资和非正式融资规模不大 [2],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融资结构仍将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贷款仍将是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 [3]。因此,通过对我国企业融资结构历史和现状的考察,不难发现银行是公司资金的主要供给者,是公司重要债权人。

在这一理论下,股东和债权人的关系需要重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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