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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

张旭律师2022.02.10197人阅读
导读:

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的处理因债权成立时间、证券公司处置时间的不同而不同。目前,发生在9月30日前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若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前被处置且公告了有关处理政策的,按照原定政策执行,若处理政策不明或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后被处置的,则有关个人债权由国家收购;而对于发生在9月30日后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四部委《意见》等未作规定,应理解为暂不纳入收购范围。现有权利保护制度缺陷明显差别待遇,债权人法律地位不平等。那么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的处理因债权成立时间、证券公司处置时间的不同而不同。目前,发生在9月30日前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若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前被处置且公告了有关处理政策的,按照原定政策执行,若处理政策不明或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后被处置的,则有关个人债权由国家收购;而对于发生在9月30日后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四部委《意见》等未作规定,应理解为暂不纳入收购范围。现有权利保护制度缺陷明显差别待遇,债权人法律地位不平等。关于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近年来由于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不少证券公司的净资产已为负值,可以说技术上已经破产。但这些公司一旦流动性发生危机,破产风险则会随时而至。而随着南方证券、汉唐证券、闽发证券、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民安证券、五洲证券、武汉证券、甘肃证券以及近期昆仑证券纷纷倒下,证监会处置风险证券公司的步伐也明显加快。

目前,在沪深两市登记的投资者已有数千万。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破产对其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毁灭性的。如果处置不当,还可能进一步造成投资者丧失信心,诱发系统性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证券公司破产更是前所未有的特殊工作,故在破产中如何保护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尤其在当前有十数家证券公司正在或即将进入破产的特殊时期,这样的研究更是具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

证券公司破产个人债权人和机构债权人待遇不一

目前,政策层面上将证券公司债权分为个人债权与机构债权,把2004年9月30日作为确定个人债权保护政策的基准日,由国家对发生在9月30日前的个人债权予以收购并基于参与证券公司破产分配。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对于个人(仅指居民个人)债权,对经甄别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10万元以下的个人债权全额收购,10万元以上的个人债权9折收购,收购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实施收购后基于代位权参与破产分配,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2005年9月29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挂牌成立)。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意见》还赋予了个人债权人收购选择权,即既可以选择接收收购,也可以选择不接收收购、参加破产清算。

而对于机构债权,《意见》只字未提,仅在2005年1月28日四部委《个人债权即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含机构客户)证券被金融机构挪用,按被挪用的证券类别单独登记,认真甄别,从严核实,明确责任,统筹研究,但未言纳入收购范围,且在该办法中同时规定,个人名义机构债、机构名义个人债不纳入收购范围。

同时,2004年 9月30日作为个人债权保护的一个分水岭。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的处理因债权成立时间、证券公司处置时间的不同而不同。目前,发生在9月30日前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若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前被处置且公告了有关处理政策的,按照原定政策执行,若处理政策不明或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后被处置的,则有关个人债权由国家收购;而对于发生在9月30日后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四部委《意见》等未作规定,应理解为暂不纳入收购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在破产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期间,对该证券公司及其主要关联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实施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一般简称为三暂缓)的临时司法保护措施,避免任何债权人因优先起诉、执行而单独受偿,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机构债权人及债权未纳入收购范围的个人债权人能在证券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集体、公平地按比例受偿。

现有权利保护制度缺陷明显

差别待遇,债权人法律地位不平等。从权利性质及法律地位上看,证券公司个人债权人与机构债权人应无差异。但正如前文所述,当前政策人为地将证券公司债权区分为个人债权与机构债权并予以差别对待。按照《意见》及证监会、最高院有关意见,个人债权在行政清算期间已由国家再贷款资金予以收购偿付,最低偿付率也达到9折。而机构债权在行政清算期间仅作债权登记,只能在公司进入司法破产清算后参加破产分配程序,结合目前大多数破产证券公司的资产状况及以往破产案件实际,破产分配的偿付率将非常低。

显然,个人债权与机构债权在权利保护的先后、程度及确定性方面都有极大的差异,这违反了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破产申请与受理门槛过高,债权人不能启动破产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条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此确定了一个基本政策,基本上是两个同意和五个完,两个同意即破产申请经证监会同意、破产受理经最高法院同意;五个完即个人债权清偿完、资产和账册清理移交完、证券类业务处置完、保证金缺口补完、员工安置完。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条件,包括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必须有,赃款赃物的处置方案要妥当。

显然,现有政策对证券公司破产申请与受理设定的门槛非常高、条件也很细,而最不利于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有两点:一是事实上剥夺了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的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权利;二是行政清算工作的完成遥遥无期,无法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债权人权利长期无法主张。迄今为止,除大连证券破产案件被大连中院受理以外(但并未开庭),仍无任何证券公司真正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所有的风险证券公司都在行政清算程序止步不前。

破产财产先行提取,职工安置义务间接转嫁给债权人。在当前证券公司行政清算实践中,员工安置费用系通过变现证券公司证券类资产获得,这一做法实质上使证券公司破产财产优先支付了职工安置费,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上述做法是有制度依据的, 1994年10月25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特别强调: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处置企业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不足部分应当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中拨付。但该做法导致出现一种奇特的现象,破产证券公司面临破产毫无危机感,甚至出现公司被关闭清算后,员工因获得巨额经济补偿金而大发国难财的不正常现象。显然,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本应是政府所应尽的社会保障义务,但通过提取安置费的这一做法,实质上将职工安置的部分社会保障义务间接地转嫁给债权人,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上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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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债权人是有一定保护的。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债务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

    内容:股东有限责任相对于公司而言,属于直接的有限责任,但是相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则只能是间接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原则上无权直接向股东发起追究有限责任的诉讼。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由股东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因此,股东地位的变优是建立在债权人地位变劣的基础上的,股东有限责任使债权人在公司重组中处于不利地位。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享有众多权利。在公司重组中股东相对于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明显表现在股东享有表决权和完备的信息获取权。那么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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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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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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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公司法第175条规定的合并前各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属于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且属于法定的概括承受,无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不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债务,很有可能发生债务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这也是一种债务转让,理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但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这种规定,使得债权人无法在合并过程中对合并进行监督,从而不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公司合并后,其财产、债务状况的变化,也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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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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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内容:债权人权益是债权人要求到期偿还资产本息的权利,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要求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利。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但要从外部给予支持,更重要的是要使债权人树立起自我保护的意识,主动参与公司的治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和保全制度来保护自己债权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使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了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除此之外,当出现债务纠纷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那么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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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权利保护措施有哪些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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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人权利保护措施有哪些

    内容:基于此法律赋予债权人这种权利,能够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充分的保护。如德国公司法规定“凡董事会由于严重地违反法定的谨慎的注意义务,使公司债权人保护受到损失而后者又不能从公司获得赔偿时,董事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债权人权利保护措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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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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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

    内容: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涉及亏损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故而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均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仅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当适度,不宜以损害公司合并效率为代价。公司合并时哪些债权人能提异议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专业人士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那么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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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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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

    内容:根据《意见》的有关规定,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的处理因债权成立时间、证券公司处置时间的不同而不同。目前,发生在9月30日前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若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前被处置且公告了有关处理政策的,按照原定政策执行,若处理政策不明或证券公司在9月30日后被处置的,则有关个人债权由国家收购;而对于发生在9月30日后的对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四部委《意见》等未作规定,应理解为暂不纳入收购范围。现有权利保护制度缺陷明显差别待遇,债权人法律地位不平等。那么公司债权人权利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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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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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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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

    内容: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并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中会产生公司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债权人影响巨大,那么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的债权?合并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告知合并的事实,以便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司除了应将公司合并的事实告知公司债权人之外,还要将公司债权人享有的异议权告知公司债权人。主要包括公告和通知两种形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中可以同时采取公告和通知两种方式。债权人在知道公司合并的消息后,有权利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公司合并债权人有何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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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证券公司债权人权利保障有缺损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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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破产证券公司债权人权利保障有缺损

    内容:显然,风险证券公司最终将以破产、注销的方式退出市场。由于证券公司的客户包括为数众多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破产对其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害可能是毁灭性的。证券公司破产个人债权人和机构债权人待遇不一目前,政策层面上将证券公司债权分为个人债权与机构债权,把2004年9月30日作为确定个人债权保护政策的基准日,由国家对发生在9月30日前的个人债权予以收购并基于参与证券公司破产分配。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实施收购后基于代位权参与破产分配,由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证券投资者补偿基金偿还。那么破产证券公司债权人权利保障有缺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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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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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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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内容:本案的关键在于分析贸易公司股东在不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情况下私分公司财产的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确认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债权侵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损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本案实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实业公司在向贸易公司交付货款之后即享有贸易公司支付货款的权利。那么作为贸易公司的债权人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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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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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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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怎样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内容:(二)完善资本充实责任制度由于公司股东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就转化为了公司财产,抽逃出资是一种非法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并严重地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仅对公司造成损害,同时也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也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当然,还应完善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诉讼主体的资格,以便公司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确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求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求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求偿权,保障其求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那么怎样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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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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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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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②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那么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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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权利保护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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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权人权利保护

    内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那么债权人权利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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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如果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侵犯侵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25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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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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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内容:关联企业中所存在的控制与从属关系无疑增加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在其合同权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方面发生了障碍。在单一公司情形下,公司的资产与其经营规模大体是相符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也比较容易为债权人所了解。所以,相对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有保障的。这可以从传统公司法上的三大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中得到应证。这种资产或利润的移转必然导致从属公司支付能力的削弱。相应地,影响所及,必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27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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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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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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