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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黄东洁律师2022.02.10254人阅读
导读:

而我国继承法在确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时,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使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了平衡。”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只能要求继承人用遗产清偿债务。那么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而我国继承法在确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时,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使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了平衡。”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只能要求继承人用遗产清偿债务。关于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我国继承制度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缺陷

我国继承法对遗产债务的清偿采取的限定继承原则是一种有限责任继承原则,“有限责任继承是保护继承人利益的制度,其核心是限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须在继承遗产的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一原则符合现代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观念,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继承不仅关系到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制度,必须对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继承法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具体表现为:

1、没有确定遗产状况的规定

有限责任继承原则能否真正贯彻,主要取决于能否准确划定遗产范围并保证其不被继承人侵害。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可能种类很多,数量很大,而且有可能这些财产在许多不同的地点,被许多不同的人所控制,还有可能相当一部分就被继承人所掌握着,这时如何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而我国继承法在确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时,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使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了平衡。”

2、没有对接受或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

我国采取直接继承制度,即从继承开始,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概括地转归继承人。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只能要求继承人用遗产清偿债务。因此,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以便尽快了结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我国继承法却规定,自继承开始以后至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都可以放弃继承,也就是说,直到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这种规定的弊端是明显的:一是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二是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继承关系长期不确定也是滋生继承纠纷的重要原因。

3、债权人缺乏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手段

如果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现行继承法,债权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例如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匿,或者挥霍浪费,或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或将遗产清偿自己的债务,都会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现行继承法却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何种手段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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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此外,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然而, 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普遍地将保护范围扩及到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债权人,被继承人生前侵权行为亦被列入禁止之列。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为逃避自己的债务,降低自己遗产的偿债能力,故意非正常地处理自己的财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活动中,其债权人利益受到继承人或其他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非法侵害。普通侵权是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典型表现。其特征是:(1 )侵权主体十分复杂,既可能是单个或多个继承人,也可能是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侵权行为也非少见。那么论继承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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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一,限制债务人对担保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其二,既然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予以限制,就要赋予有担保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为对价来实现利益衡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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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公司法第175条规定的合并前各公司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属于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且属于法定的概括承受,无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如果不经债权人同意就转移债务,很有可能发生债务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因此转让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合并各方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这也是一种债务转让,理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但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这种规定,使得债权人无法在合并过程中对合并进行监督,从而不能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其次,公司合并后,其财产、债务状况的变化,也会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公司变更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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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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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内容:破产重整强调给予限入困境的企业以最大的生存和振兴机会,为此阻挡包括有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的当下求偿。依世界破产重整立法例,一旦重整程序启动、重整计划被批准,在重整期间内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的一切债权人都不得行权,而不论系其主动申请重整还是被动牵入及无论是否同意重整计划草案。那么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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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下列方法予以保护:1、中小股东可以通过积极行使相关的小股东权利,促进公司进行相应的制度设立、更改、完善;2、公司应当通完善股东大会制度、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保护、规定大股东的诚信义等方式保护;3、其他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新法的颁布实施,是否意味着我国破产法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削弱而转向以拯救困境企业为目标的俊务人保护时代的开始。本文将结合我国新《企业破产法》颁布实施后法院适用新法审理的第一起破产重整案件,以重整申请阶段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展开论述。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重整的顺利进行,各国立法无论是对实体权利还是具体程序均作了明确规定。债务人先申请破产后又向重整程序转换,原因在于为了避免单一债权人单方行使债权。那么重整申请阶段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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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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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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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这是传统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最重要的保障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在设立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需经公司全部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而最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新公司法规定了以下制度:、禁止折价发行股票。那么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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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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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陈凯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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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旋

    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而我国继承法在确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时,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使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了平衡。”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只能要求继承人用遗产清偿债务。那么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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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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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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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制度产生强大冲击。中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那么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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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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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利益保护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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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春花

    债权人利益保护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内容: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国有企业破产时的职工安置问题已成为制约破产法普遍实施的难题之一。国务院两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仍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按照破产法之常理,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破产法第三十四条对其范围作有明文规定。那么债权人利益保护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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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如下:1.行使资产收益权。2.参与重大决策权。3.行使选择管理权。中小股东救济途径如下:1.行使回购请求权。2.行使决议撤销权。3.行使解散公司请求权。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 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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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内容:其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相当于自有资本,来自于股东的原始注入,负债部分相当于借入资本,得益于债权人的慷慨解囊。这意味着自有资本对于公司的运营而言,远比借入资本具有实际意义。尽管公司的运营依赖于全部的自有资本和借入资本,但只有自有资本真正与公司生死相伴。那么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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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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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争议。“单保护”即主张劳动合同法是向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法律;“双保护”则主张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但最终立法仍然是坚持写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没有写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②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那么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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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毋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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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继承法》已被废止,但现行的《民法典》中的继承编规定了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内容,即继承人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债务;并且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也可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 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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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内容:实践中,一些公司通过合法的减资决议,违反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实质减资,公司的信用和偿债能力减弱,债权人利益受到威胁。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险额。公司减资完成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减资行为无效,从而使公司的资本恢复到进行减资之前的状况。那么公司减资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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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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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债权人是有一定保护的。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债务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

    内容:一在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同新《公司法》降低了一般性公司设立的门槛。在此方面《公司法》条文变化如下:1.关于减少注册资金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那么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022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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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股东可能要求经营改变举债资金用途,将其用于风险更高的项目,这会增大偿债风险,债权人的负债价值也必然会降低,造成债权人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2)股东可能未征得现有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经营者举借新债,从而使偿债风险相应增大,致使原有债权的价值降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财产继承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财产继承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内容:财产继承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而我国民法典在确定有限责任继承原则的同时却没有关于确定遗产状况的任何规定使有限责任的界限无法确定。“其结果是继承人在享受有限责任继承的利益时不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就使法律在继承人利益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上失去了平衡。”这意味着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收取债务由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权利只能要求继承人用遗产清偿债务。那么财产继承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1039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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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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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如果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侵犯侵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企业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企业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

    内容:债务负担或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企业改制中的关键问题。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从不同角度对我国企业改制、外资并购进行规范,尤其是新《公司法》对公司变更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将产生重大影响。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企业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统一规则,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惑与冲突。本文拟对我国企业改制及其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进行重新审视,期望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尽快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积极协调不同企业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的相互冲突,并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那么企业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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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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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婚后的财产平分,法律会保护女方和弱方的。
  • 清算程序的无缝衔接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清算程序的无缝衔接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内容:破产法最关键的社会调整作用,是通过集体清偿程序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有序、公平实现,解决对多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挽救具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经济秩序。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破产法对市场经济还会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但这些都是通过破产法对债务关系的调整而间接发生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制定破产法的社会动因,因为对破产法间接影响所及之社会问题,自有其他主导性法律制度调整,破产不过是可能对之产生影响的辅助性社会机制。那么清算程序的无缝衔接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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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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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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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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