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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融资过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

李楠楠律师2022.02.10990人阅读
导读: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那么商标权质押融资过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关于商标权质押融资过程是什么?有哪些相关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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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流程

2、银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质押商标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4、银行与商标注册人签订质押合同后,双方应在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5、执行借款合同;

6、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报工商局备案。

1、《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章“质权”之第二节“权利质权”,同时适用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9月10日公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标字〔2009〕第182号),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质押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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