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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

吴梦云律师2022.02.10825人阅读
导读:

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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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资信状况较好,合作比较密切的公司,银行往往都会为其设定最高额抵押。生活中,当您获得银行的最高额抵押权后,您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呢?别着急,律师365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最高额抵押

1、概念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2、范围

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

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

最高额抵押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已确定;二是债权已到履行期。故当事人除规定决算期外,还应当规定债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额抵押而言,债权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的确定对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

延伸阅读:

简述如何区别抵押和质押

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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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得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事由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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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般没有消失。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所以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也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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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问题

    内容: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问题1.合同中明确所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和决算期。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度是确定抵押物担保范围的标准,在最高额度范围内的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超过部分则只能按一般债权受偿。决算期是指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约定的确定所担保债权实际数额的到期日,由于担保债权的最高额并不必然是实际的债权额,所以必须在决算时确定实际担保的债权额。《担保法》禁止最高额抵押主债权的转让,由于担保物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所以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也不能转让。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转让有哪些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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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中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为,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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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瑞林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内容: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人为了防止抵押人任意行使确定债权额的请求权,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抵押人为了防止自己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一般都愿意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对债权确定的期间进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致。最高额抵押中的债务清偿期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本法采纳了第二种做法,明确规定,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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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是主债权转移,担保人还需要在原来的担保范围内负有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其约定。如果是主债务转移,由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未经担保人的同意的,则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民法典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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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

    内容: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那么民法典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有什么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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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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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注意事项是什么?

    内容: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第四款规定,出现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情形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注意事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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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范围如下:1、担保范围首先由当事人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3、财产保全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的,所保全的财产价值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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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

    内容:从国外立法例及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性看,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确定,也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确定。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决算期,则决算期届至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之所以设有决算期制度,除为满足确定最高额抵押权的需要外,还具有排除抵押物所有人行使确定请求权的效力。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则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所以在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欲强制拍卖抵押物,则必须使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因此,抵押物的强制拍卖亦成为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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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担保的具体表现方式如下: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者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表现方式,例如定金、留置。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还可以分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以及二者的结合。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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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内容:在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因抵押人需还债,但没有还款能力时,债权人要求法院拍卖该房产抵偿债务人的债权。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开始实行后到抵押标的物的处分为止房地产所产生的孳息。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则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那么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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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担保有以下具体的表现方式: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或者定金、留置等。或者债权担保的表现方式可分为物的担保、人的担保、以及二者相结合的表现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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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的介绍

    内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的介绍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没有作具体规定,这限制了最高额抵押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当事人约定的确定债权期间届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即自行确定。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的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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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有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当事人设定抵押权,应当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是什么?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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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是什么?

    内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由此可以推断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包括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应当从抵押物拍卖价金中扣除,不应算入最高额内。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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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什么以及担保债权范围包含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什么以及担保债权范围包含哪些

    内容:最高额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在合同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内,可以连续使用抵押物对债权进行担保,以保证被担保债权在最高债务权限内得以维持。决算期决算期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经登记而公示。因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基于抵押关系发生,如将此费用列入最高限额,将增加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而一旦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就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最高额抵押权是依托于债权债务产生的,因此最高我抵押权的发生,移转及消灭,均应从属于债权。因此最高额抵押权是可以转移的。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于一般抵押权,则归属于特殊抵押权。那么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什么以及担保债权范围包含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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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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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

    内容: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其所担保的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部分债权转让的,只是使这部分债权脱离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对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发生影响,最高额抵押权还要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已经发生的债权和尚未发生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随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让。那么关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1021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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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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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效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效力

    内容:最高额抵押是抵押担保方式中的特殊的一种,其是为了实现交易而向债权人做出的一种特殊保证。当然如果经当事人同意,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所以这里我用了“一般”。(二)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相对独立性最高额抵押合同在决算前,所担保的一系列债权中的单个债权发生消灭,不影响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那么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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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453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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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

    内容: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所及。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一如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主权利及其所属的标的物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之效力得及于从权利。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开始实行后到抵押标的物的处分为止房地产所产生的孳息。那么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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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114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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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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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

    内容: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和债务人可以不是同一人。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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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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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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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有哪些

    内容: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经登记而公示。《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最高抵押权亦同。若上述合并计算的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并无优先受偿之权。《担保法》规定,利息无须登记,为抵押权效力所及。因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基于抵押关系发生,如将此费用列入最高限额,将增加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而一旦债权额超过最高限额,就会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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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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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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