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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任冰峰律师2022.02.101000人阅读
导读: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那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二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三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债权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并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年度机构概览报告。

第三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三十九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第四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和监管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上一年度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四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全国性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接受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融资性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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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担保公司注册监督管理条例都有哪些规定?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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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融资担保公司注册监督管理条例都有哪些规定?

    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第八条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那么融资担保公司注册监督管理条例都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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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可以抵押给非融资担保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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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武侯区律师 阳东县律师 赫章县律师 泗水县律师 蕉城区律师 中宁县律师 成华区律师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手头上急需用钱的情况,而抵押汽车就是我们通常会使用的一种手段,但是抵押汽车也不是说做就做,也有许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担保公司的类型,那么汽车可以抵押给非融资担保公司吗?目前,以汽车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的用途,主要为快速资金周转。那么汽车可以抵押给非融资担保公司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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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从事哪些业务_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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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三)信托方案设计须明确标的股票的质押率上限和每股受让价格上限,并按照“质押合同签署日前一日质押股票的20日均线价格*公司觉得的抵押率”与“公司决策的每股受让价格上限”孰低的原则确定最终受让价格。(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的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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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p2p房产的风险因素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p2p房产的风险因素

    内容:目前小贷公司出现不良贷款最多的,就是房产抵押类贷款。因此P2P平台的房产抵押贷款,风险并不低,有着较高的坏账率。目前很多平台,允许借款人进行二次抵押。无优先受偿权,意味着在出现坏账时,只能眼睁睁看着抵押的房产被别的债权人收走,P2P平台面临极高的风险。不良贷款抵押的房产如果不能直接到购买人的名下,为了保全资产防范出现其它风险,一般抵押权会先将房产落户在自已名下,再行处置变现时,又是一轮税收。那么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抵押p2p房产的风险因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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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53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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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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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假抵押物担保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担保公司假抵押物担保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内容:欠条 债务纠纷起诉书 借条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借款合同 高利贷 民间借贷利息担保公司假抵押物担保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一是担保人知情的情况下,担保人属于从犯,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有财产就用财产抵债,没有财产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二是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免除责任。那么担保公司假抵押物担保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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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136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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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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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是国有资金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是国有资金吗

    内容: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是国有资金吗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如果是国有企业就是国有资金。《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九条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那么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是国有资金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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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842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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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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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前十大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北京前十大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内容:目前,大部分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用主要由三部分构成,首先是管理费用。担保公司会在对每个担保项目进行收费前,将这些费用进行分摊,从而确定担保费用的收取情况。担保业务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为了弥补经营担保业务可能带来的损失,担保公司都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因此,担保公司所收取的担保费也会包括合理的利润水平。那么北京前十大担保公司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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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30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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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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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公司房产抵押的流程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担保公司房产抵押的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抵押贷款要求贷款房产一般为全款,全权所有,对抵押物的要求,房龄理论上为95年以后的房产,非红砖外墙,房屋总层数5层以上,规划用途为商业或住宅,个别银行有特定的要求:比如必须双证,借款人必须用于经营且有实体。那么担保公司房产抵押的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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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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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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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管理费该依照下列方式入账:1、签订协议,以协议入账;2、分公司作为费用,总公司作为收入,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担保公司起诉抵押借款未还是怎样的?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担保公司起诉抵押借款未还是怎样的?

    内容:信用担保公司是以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为基础,承担银行信贷调查与保证的企业,但也是高风险的行业。担保公司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保证金是指在委托保证合同生效后交给保证人,用于债务人的借款债务支付的资金。当企业的质押审查获通过时,担保公司出具“信用保证书”,企业凭此向金融机构融资。抵押人将自己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财产抵押给担保公司,作为自己到期不能履行的保证。法律规定抵押应当办理相应手续的,应当办理,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把担保公司的资金放大比例控制在一个合理、恰当的比例上,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的必要措施。那么担保公司起诉抵押借款未还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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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074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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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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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投资担保公司担保模式是怎样的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成都投资担保公司担保模式是怎样的

    内容: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担保公司与银行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的中小企业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担保公司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占全部担保机构的5%左右。那么成都投资担保公司担保模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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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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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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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投资担保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河南投资担保业务流程是怎样的

    内容:本文着重就河南投资担保的业务流程,以及如何辨别担保投资公司真伪做出讲述。从项目受理起应在1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办理担保手续;异地企业延长至20个工作日。公司正式履行保证责任,同时按照规定收取担保费。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基础上必须具备金融许可证。那么河南投资担保业务流程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015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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