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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去世孙女可以继承房产吗

吴梦云律师2022.02.10773人阅读
导读: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那么爷爷去世孙女可以继承房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关于爷爷去世孙女可以继承房产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孙女能继承爷爷奶奶的财产吗

1、依据民法典规定孙女能继承爷爷奶奶的财产。

2、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哪些继承属于涉外继承

1、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2、特征

(1)涉外继承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在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程序

(一)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二)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三)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四)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五)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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