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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

陈宗琼律师2022.02.11611人阅读
导读:

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订婚后,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也不断增加,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日益增多。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那么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订婚后,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也不断增加,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日益增多。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订婚后,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也不断增加,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日益增多。

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返还的范围,不问赠与物的种类如何,均应返还,包括信件与肖像,但已消耗的物品不在返还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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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后又出具欠条行为的性质一般为普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怎样调解婚约财产纠纷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怎样调解婚约财产纠纷

    内容:婚约财产纠纷发生于未成或虽然结婚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年轻人之间,双方由于缺乏生活感情,且常常有双方父母实际参与其中,矛盾往往较难调和。在实际调处中应当注意:(一)首先立足调解双方和好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不愿结婚或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便离婚。因此,如果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婚约财产纠纷。(二)注意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性质情侣双方互赠礼物是常见的事。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首先要准确确定赠与财产的性质。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那么怎样调解婚约财产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36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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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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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无行为能力人,应怎样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什么是无行为能力人,应怎样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内容:什么是无行为能力人,应怎样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无法判断,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根据其年龄、智力事实上可以理解的行为或不会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比如购买一块橡皮,接收奖励、赠与等等。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三项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项法律活动;教育、管好被监护人。那么什么是无行为能力人,应怎样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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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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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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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向法院提出程序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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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向法院提出程序是怎样的

    内容:同时,当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赠与。不过,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有别于赠与人自身行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那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向法院提出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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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66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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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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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财产纠纷怎样处理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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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婚约财产纠纷怎样处理

    内容:婚约财产纠纷怎样处理婚约是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事先达成的协议。按我国的民间习惯,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产往来,婚约的解除就自然引起一定的财产纠纷。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一般不予返还;对借订立婚约为名进行婚姻买卖的财物,原则上应当收缴;以订立婚姻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受法律处罚。婚约在某种意义上带有合同的性质。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对于后两种情形,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婚约财产纠纷怎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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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25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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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

    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部分犯罪事实系索贿,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在案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某所获取的钱款性质为贿赂款,其事后退款亦是为掩盖犯罪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那么对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借款行为怎样进行性质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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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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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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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期间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婚约期间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内容:婚约期间赠与财产如何分割婚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如果赠送财产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或者登记后没有共同居住的,赠与的财产应该退还男方。如果婚约关系解除,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原则上应当返还;如果赠与人没有提出返还要求,受赠人自然可以不返还。那么婚约期间赠与财产如何分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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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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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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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如何行使

    内容:被告王某提出反诉,要求原告陈某返还恋爱期间为其购买汽车支付的款项及给付的现金、存款。评析该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司法实践中,因对婚-约财产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和性质、婚-约财产的性质认识不同,往往裁判各异,因此,须进行厘清。在婚-约财产纠纷中,财物返还请求权的基础并非婚-约无效,而是婚-约背后所发生的财物赠与行为。那么婚约财产返还的请求权如何行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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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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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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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婚约财产的房屋分割是怎样的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后婚约财产的房屋分割是怎样的

    内容:离婚后婚约财产的房屋分割是怎样的第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c.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那么离婚后婚约财产的房屋分割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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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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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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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财产约定有怎样的性质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婚前财产约定有怎样的性质

    内容: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履行赠与协议,并且办理该房的产权过户手续。而赵先生辩称,1996年,他和王女士通过本市一家婚介机构相识。于是,赵先生将一套两居室住房赠与未婚妻王女士,并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赵先生认为,自己与王女士的赠与协议是有条件的,已说明是婚前财产协议,那么二人既然没有婚姻关系,协议就不能成立。该公证虽约定经公证后有效,但按照双方公证协议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及此次公证的目的、婚前财产约定的通常习惯做法,法院推定该公证的真实意思非单纯赠与行为,而是以双方婚姻作为实质附加条件的含有赠与行为的婚前财产约定。那么婚前财产约定有怎样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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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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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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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含义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动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那么怎样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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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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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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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

    内容: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订婚后,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也不断增加,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日益增多。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那么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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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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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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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进行躲避、逃匿的行为。7上述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论述有三点是共同的一是前提是在交通肇事发生后实施的二是逃逸者均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和法律对其的追究三是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首先解释将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释规定的“逃跑”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11综上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简言之就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而故意逃跑的行为。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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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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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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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约期间的赠与离婚后可以返还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婚约期间的赠与离婚后可以返还吗

    内容:一般认为,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的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的,实际上这种赠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既是以婚约的解除条件为解除条件的赠于行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赠与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已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得利全部返还的义务。那么婚约期间的赠与离婚后可以返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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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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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处理婚约财产的纠纷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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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怎么处理婚约财产的纠纷

    内容: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追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常的做法是将获的财物的手段区分为“索取”和“受赠”而进行处理。由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故索取所得财物应全额返还。此种理论满足了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的一般属性和特殊性。其次,作为债权性请求权,因债的发生原因不同,男女双方缔结婚的,虽为平等主之间涉及财产利益的民事行为,但其带有强烈的人身性质,不是一般的合同关系。那么怎么处理婚约财产的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164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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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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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中保证的性质是怎样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担保中保证的性质是怎样的

    内容:按照《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并分析定期保证费期间和不定期保证责任期的差别。对一般保证,应当在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保证期间提出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那么担保中保证的性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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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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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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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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