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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2022.02.11751人阅读
导读:

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不能不说有失公允。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笔者认为,离婚赔偿涉及到第三者的必须是共同侵权,若不是共同侵权,第三者就没有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参与诉讼了。在此情况下,第三者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不存在另案起诉问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不能不说有失公允。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笔者认为,离婚赔偿涉及到第三者的必须是共同侵权,若不是共同侵权,第三者就没有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参与诉讼了。在此情况下,第三者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不存在另案起诉问题。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这样,才能体现审判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婚姻家庭中,一方有可能因为另一方的虐待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不关心而产生婚外情,也可能因为另一方懒惰、游手好闲、好逸恶劳、赌博恶习、小偷小摸等产生婚外情,还可能因为另一方婚前的性行为而产生婚外情,甚至还可能因为对方有了婚外情而产生婚外情。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不能不说有失公允。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在离婚案件中出现大量过错相对较小的一方丧失请求权这一不良状况,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作用就很难正常发挥,很难取得立法本意上良好的预期效果,甚至极有可能成为“银样蜡枪头”,好看不管用。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在重婚、同居中,侵权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因而其诉讼主体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双方,有过错的第三者应作为共同侵权者参与诉讼;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因为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对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员(毫无疑问,虐待、遗弃、施暴于其他家庭成员都会成为离婚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受害家庭成员有权参加到离婚诉讼之中,并有权独立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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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哪些

    内容: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1年为限。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那么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120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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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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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揭开了婚姻“契约”本质的面纱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拓展了婚姻“离异”自由的空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弱者在解除婚姻契约之后,往往陷入离婚所引发的心理伤感或精神顾虑,甚至基本的物质生活也不能保证。那么如何正确认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140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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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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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如何提出《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不应受婚姻关系解除方式的限制,也就是说赔偿适用于协议离婚。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那么离婚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1250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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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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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精神损害赔偿欠条只要具备生效要件即有效力。具体生效要件包括这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有效。精神损失是指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是什么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是什么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基本内容(一)相关的法规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新增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1158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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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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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

    内容: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契约。基于契约双方产生忠实义务,违反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法定性,使得“婚姻契约说”更加站不住脚。故而,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责任。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1100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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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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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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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24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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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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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注意事项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注意事项有哪些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注意事项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注意事项: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应注意以下问题:1、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规定中赋予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由人民院行使告知权,在受理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因此,即使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注意事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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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30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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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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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离婚案件中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那么离婚案件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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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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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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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内容:在这些情况中,出现重婚、同居、虐待、遗弃等固然是重大过错,但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失去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婚者、同居者、施暴者以此作为抗辩,使受害者赔偿请求落空,这不能不说有失公允。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笔者认为,离婚赔偿涉及到第三者的必须是共同侵权,若不是共同侵权,第三者就没有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参与诉讼了。在此情况下,第三者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不存在另案起诉问题。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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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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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内容: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失去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对损害赔偿另行起诉;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那么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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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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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内容:但从构成要件来看,离婚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相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仅包括违法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还包括离婚本身以及离婚与法定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同理,正是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殊性。总之,离婚损害赔偿是离婚时对无过错方配偶的一种救济制度,具有自身的特性,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虽然是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但在某些场合,会发生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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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78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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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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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内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28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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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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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如何规定的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如何规定的

    内容: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简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种身份关系变更之诉而产生的给付之诉二者不应分离开来。根据立法本意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同时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解释一明确了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权利义务告知当事人。由于离婚诉讼个案错综复杂解释一根据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人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规定。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的由于法院已履行告知义务此时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2288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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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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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内容:哪些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那么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1192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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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如何规定的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如何规定的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既可适用行政离婚登记程序,亦可适用民事离婚诉讼程序。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在夫妻双方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又同意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予干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那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154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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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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