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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龙珊律师2022.02.11288人阅读
导读: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面对一方发生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据此在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补偿其有偿遭受的各项损害。虽然无法完全抵偿无过错方心灵遭受的伤害,多少起到了相对的平复作业,有利于矛盾缓解及维护社会稳定。

但该制度规定以来,未能得到良好的实施和实现,究其原因,制度尚存在较大缺陷,虽经过司法解释等的完善、修正,但仿佛仍然悬在空中,不接地气。需根据多年来司法实践,重新调整,充实内容,真实发挥出该制度的实效来。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现有规定。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我国现有制度做狭义解释,是指夫妻一方发生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制度。其中重大过错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种。其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该制度的实施必须是在双方离婚时才能主张,没有离婚或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都不能提出。只有无过错方、至少为相对无过错方才能提出,双方都存在过错也不能适用该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

(二)现有规定

正如上文所述,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明文作出规定。但该条规定显得非常笼统,其反应的内容非常有限。只规定了四种重大过错的情形,对该四种情形也没有具体明确,对提出条件、无过错者身份如何明确、赔偿性质为物质赔偿或为精神赔偿、权利如何主张等都不能直接反映。针对该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做出了相应的回答。

结合《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明确“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九条规定,赔偿权利主体为无过错方。应予理解为没有上述重大过错即为无过错方,有其他较小过错,不能排除其赔偿权利(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即,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并得到支持。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包括,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对四大过错中的重婚行为作出界定。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对于家庭暴力作出了相应规定,即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以上《婚姻法》、《刑法》、《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等法律规定,相对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四大过错情形的认定,无过错方的界定,及不同阶段不同诉讼地位时权利主张的时间,及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具体问题得到规定和明晰。

二、制度缺陷及问题归纳。

基于上述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尚不能完全适应司法的需求,实践中当事人很难依据该制度得到法律相应的支持;究其原因,其一在于其制度尚存在缺陷,其二,制度实际操作的困难,如举证困难。

(一)四大过错不能涵盖所有重大过错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可以适用的四种过错行为进行完全列举,并且没有兜底条款。造成,该制度适用的范围非常狭隘。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发现,许多行为危害性及对无过错方的损害并不亚于该四种行为,但却不能依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赔偿。不能不说,这是有悖于该制度设立的宗旨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在该制度中指向不明,界定不清。

家庭暴力可以指向家庭任何成员,不一定单指无过错的另一方配偶。实践中,一般只有一方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才适用该项制度。实际上家庭暴力完全可能指向其他家庭成员,同样可以能造成另一方的精神和其他损害,也可能因此导致离婚。法律可以明确家庭暴力的指向,以便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执行。

(三)制度中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规定如何赔偿如何量化,导致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

制度中说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但究竟怎么赔偿呢?我们却不得而知。制度中遗漏了这项重要方面的规定,导致整个制度缺乏执行力和可操作性,使得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被置于空中楼阁,不能得到真实实施。当务之急,法律应具体明确如何量化赔偿。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能得到良好执行,另有重要原因是当事人举证存在严重困难。

根据现行制度,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往往采取秘密行为,并且同方不易取得证据。除了采取登记形式重婚,可以调取相关证据外,其他证据很难直接证实上述行为的存在。另最多为邻居知情人的言辞证据,但往往存在证人不愿作证,或证据效力采信力不足等问题。而家庭暴力、虐待等,当事人往往不注意保存证据,最终也导致举证困难。遗弃行为也存在着固有的举证问题。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良好的制度,值得不断完善、更新、充实的制度,要使其发挥正常、积极的作用,需要对其依据司法实践进行改良。

(一)根据实践需求,适度扩大实施,更大发挥该制度的优越性。

因现行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适用于四种重大过错行为,导致该制度适用面过窄,不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过错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对于无过错方具有一定补偿性和抚慰性。过错方基于主观上和客观上的重大过错,不限于现行规定的四种,出现类似情况,应予适用该制度。给婚姻过错一方予以威慑,给于无过错方予以补偿和安慰。以更好平复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二)离婚损害行为中的家庭暴力行为,应明确指向,从而明确司法实践中的实践操作。

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家庭成员中的任何一方实施,同意对婚姻可能造成毁灭性打击。及时该行为,不对另一方配偶实施,该方配偶仍然可能造成精神损害,甚至其他损失。基于此,该无过错配偶是否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应予明示。

(三)加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可执行性,必须明确如何量化赔偿。

根据如上论述可知,赔偿分为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提出精神赔偿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在此不再赘述。

至于如何量化物质损害赔偿。首先可根据具体损害确定,如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根据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损失;其次,没有人身损害的,可确定一定的量化标准;另外,可以确定分割共同财产时,限制过错方的权利等。

(四)至于由于举证困难等问题造成的制度不易落实,除了加大法律宣传,鼓励人们树立法律意思,增强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外,从立法、司法上,努力采取措施,保障其举证权利和举证能力,适当放宽举证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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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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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陷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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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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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内容: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失的法律制度。①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所指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等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征。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那么浅议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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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的赡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赡养费的数额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有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赡养费一般可以按不抚养子女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以及有哪些特征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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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以及有哪些特征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对造成离婚的过错一方违法行为的追究,进行惩罚,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保证,进而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客观公正。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以及有哪些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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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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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应适当扩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具体规定了能引起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然,我们确认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以及《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周延的观点。《婚姻法》对此规定的不周延,即其列举的四种过错不能涵盖所有对婚姻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没有考虑到婚外性行为(通奸)的复杂性与多样性。那么怎样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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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从损害赔偿的情形方面作了规定。这已经标志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从婚姻法理论上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则包括适用范围、损害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情形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而言。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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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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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一、离婚赔偿制度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和立法背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是基本西方社会的婚姻契约原理。⑴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我国民法典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未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因此,只有准确把握离婚诉讼的客观规律,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明晰离婚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完整、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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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有效填补了离婚损害赔偿在婚姻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空白,而且也改变了以往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相互混淆的混乱局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我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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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那么我国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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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无利益牵涉的、中立的第三人主持下,试图化解双方的矛盾,谋求多种解决方案并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过程。离婚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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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

    内容: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运用民事手段对无过错方采取了保护措施。《婚姻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详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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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是:1、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全面负责;2、招标投标制:通过事先公开的采购要求吸引人群平等参与竞争;3、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4、合同管理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制度。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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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贵州律师解答: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离婚救济措施制度,是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需要的最后一道屏障。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会变得更加完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因此,完全按照民法上的一套标准是无法达到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的。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介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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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是在离婚诉讼时,由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不提的,视为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日后再提的,法院将不予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内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 廖俊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此,我国明文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的利益,通过赔偿制度补偿其损失,抚慰其心灵。第二十八条,明确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该条还规定,法院不准离婚的该赔偿权利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提出该项请求的不予受理。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应书面告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义务,并分别规定了适用情形。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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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28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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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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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内容:对于在包二奶等案件中存在的第三者是否应成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对象,笔者持否定意见。因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遭受其配偶侵权后,只要在没有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就应当允许受害方向其配偶请求赔偿。据此,夫妻一方的身体受到对方伤害时,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其它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则为2年,均自受害方明知或应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那么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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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105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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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并不长,但在司法实中已凸现许多问题。在司法判例中,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获得赔偿的案件非常少。后来,王某实在忍无可忍,遂于2002年10月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张某损害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原告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王某于是委托律师去郑州,经多方努力,收集到证明付某与张某非法同居的有关证据,并请求损害赔偿,法庭调查核实,认定了该事实。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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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58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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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

    内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权利主体问题,我国的有关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出必须是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由此可知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婚姻当事人,而且也只有在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从而将家庭成员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与夫妻间离婚请求权紧密相连,而依法理离婚请求权、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家庭成员遭虐待、遗弃的赔偿请求权是三个不同主体的法律关系。因此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应涵盖家庭其他成员。因此第三者的过错责任依法应由其自己的配偶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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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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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哪三种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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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哪三种

    内容: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为制裁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叁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叁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那么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主要有哪三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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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27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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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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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

    内容:但现有法律规定不具体、赔偿范围狭窄等立法缺陷,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不足。可见,配偶权因合法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因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当事人因配偶权的丧失产生了非财产上损害,法律上称为离婚精神损害。再次,适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要以配偶权为依据。配偶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其他民事权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这说明我国法律确认适用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以《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配偶权派生身份权为依据。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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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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